(二)集体、农户农业贷款
集体、农户农业贷款的对象和范围是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工生产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和经济联合体, 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分为生产费用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农业专项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1992年开始改为银行、信用社资金拆借)。生产费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购买种籽、化肥、农药、机油、机修、水电费;生产设备贷款用于购买机械设备, 农田基本建设, 机械设备大修理等; 专项贷款是在某个时期、区域对特定对象发放的专项用途的贷款; 支持信用社贷款是国家银行为支持信用社增加贷款投放能力和解决支付能力临时不足的困难而发放的贷款。
新中国成立初期, 黑龙江地区农业贷款主要是为翻身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49年东北银行发放折实贷款1 765亿元(东北币), 用于帮助农民购买马匹、种子、农具等。1950—1957的农业贷款主要支持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重点支持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发展生产。1958年全省农村人民公社化后, 贷款主要支持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农业生产。1966年 “文革”开始, 银行规章制度被破坏, 管理放松, 农贷压死的, 资金不断增加, 到1979年9月全省集体农业到期和逾期贷款达42 392万元, 其中被挤占挪用和难以收回的贷款22 653万元。国家曾先后两次批准豁免。1961年和1978年已无法收回的积欠贷款近两亿元, 损失巨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黑龙江省农业信贷结构开始调整, 向规模经营、管理效益好的企业、农户转化。1983年为支持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省农行下发了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农民贷款试行办法》,贷款对象转向承包户和专业户。当年发放两户贷款21 076万元, 占农贷总放款额的1/3, 到1985年已占2/3, 以后农业贷款对象基本都是承包户。1990年, 中共中央强调完善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黑龙江省农行开始注意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 当年纯放4.9亿元农贷, 其中1.5亿元是集体贷款。进入90年代, 省农行强化了农贷管理,坚持了 “四制一化” (即农贷目标管理制、双轨承包制、合同制、公开制和贷款管理规范化) 的管理办法, 制订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村办企业等贷款管理办法, 加大了支持黑龙江省粮、牧、企全面协调发展, 由农业大省变为农业强省工作的力度。省农行曾先后与省计委、省科委、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水产局、省农机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开发办, 省扶贫办等部门联合下文或共同确定项目, 大力支持黑龙江省农田基本建设、科技集团承包、“丰收计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畜牧、水利、农机具更新、“菜篮子”工程、农业产业化。为黑龙江省粮食生产连续登上150亿、250亿公斤台阶, 畜牧、水利的大发展, 贫困县、贫困户脱贫做出了巨大贡献。1990年农村农贷余额已达121.716万元, 是1978年的近3倍, 到1995年末猛增为210.501万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 黑龙江省曾先后发放过移民、贫民合作基金、灾区口粮、农机、机械化开荒点、林业专项贷款:
❶移民贷款。用于开发黑龙江省39个市县有组织地移民, 1955—1957年是移民高峰期,1959年移民停止。截止到1957年末, 银行发放贷款近5 000万元, 解决了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5—1957年为支持农业合作社内缴纳股金, 基金有困难的贫下中农, 全省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 269万元, 保证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发展。
❸灾区口粮和贫下中农困难户贷款。从1958年开始银行每年都发放一部分灾区口粮和解决贫下中农困难贷款, 一般一年发放几百万元。从1985年起银行不再发放农民生活贷款, 统由信用社发放。
❹农机专项贷款。为了尽早实现农业机械化, 1978—1982年累计发放农机专项贷款27 868万元, 支持2 279个生产大队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 并带动了全省农业机械化进程。
❺机械化开荒点专项贷款。为支持在可垦荒地建立全盘机械化开荒点, 1979—1982年累计发放机械化开荒点专项贷款12 968万元, 支持建立新老开荒344个, 购置大中型拖拉机1 712台, 联合收割机498台, 开荒150万公顷。
❻林业专项贷款。为发挥黑龙江省宜林荒山、荒地多的资源优势, 1980年省农行与省营林局决定, 由农行发放营林局的林业委托贷款和农行配套的林业专项贷款。1981—1985年共发放林业专项贷款3 868万元, 林业委托贷款3 096万元, 支持了全省林业生产发展。1990—1995年开办或正在开办的专项贷款还有粮棉生产贴息,节水灌溉贴息, 专业化养猪贴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贴息、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专项贴息、大型农机具更新、“丰收计划”、商品粮大县等。这些专项贷款极大地推动了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