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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以给付原因的存在为有效条件的财产给付行为。大陆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在英美法中也有类似的概念,要因被称为“对价”或“约因”。大陆法认为,绝大多数债权行为都是要因行为,要因行为如缺乏原因,则给付无效。给付原因视法律行为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为清偿债务,为清偿原因; 为权利的取得,为取得原因;为消灭现存债务而成立新债务,为更改原因。如此等等。我国民法无给付原因的规定,财产给付行为的效力视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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