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市场购销阶段1949—1952年
甘肃省农业生产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以前粮油生产十分落后,生产水平极低,1949年亩产粮食仅52.1公斤,人均占有粮食213公斤;油料亩产30.9公斤,人均植物油13.4公斤。粮食油料的购销都由私营粮行、油行经营,通过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自发进行调节。
新中国成立之初,城镇居民粮油基本上是从私营粮商处购买,据兰州市统计,新中国成立初有私营零售米粮铺182户,批发粮站48户,还有400多户私营磨坊(面粉加工)。全省城镇粮油经营大部分是私营的粮站、油坊、小商和粮油货栈等,构成流通网络。由于部队、机关、工厂、学校、居民用粮量增加,供应量不足,矛盾十分尖锐。国库存粮每人不足2公斤。为保证军需民食,由中共中央西北局、甘肃省委连续发出了《关于解决目前兰州市粮食问题的决议》等文件,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❶接管原甘肃田赋粮食管理处,成立甘肃省粮食局。并决定在甘肃贸易公司之下设立粮食公司,中心任务是开展粮食购销,掌握粮油货源,稳定市场,保证供销;
❷对主要面粉厂进行军管。当时兰州市的大面粉厂有兰州面粉厂、西北面粉厂和七里河面粉厂等,实行军管以后由粮食局掌握,组织恢复生产,所产的面粉由粮食公司掌握,供应市场;
❸清查收缴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军政机关、团体存放于各私营面粉厂、磨坊的粮食,仅兰州市一地就收缴小麦面粉16.4万公斤;
❹由国营贸易公司采取自设门点,委托合作社收购等形式扩大油脂收购,并引导私营油脂商贩的收购、运销活动;
❺政府给粮食公司拨付一批粮食在市场集中抛售,以平抑粮价;在新粮上市或粮价下跌时组织收购,防止出现“谷贱伤农”,用经济手段打击粮油市场的投机行为。
由于政府措施得当,粮食公司、供销社积极组织经营,全省粮食、油脂在生产恢复发展的基础上,保证了城镇居民和部队、机关的需要,对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粮油业务的情况下,国家除用经济手段外,还在政策上对私营粮、油、工商业者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从价格和经营范围上适当限制。1951—1952年春,通过“反偷税漏税,反行贿,反投机倒把,反盗窃资财,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简称“五反”)打击了粮油工商业户的“五毒”行为。从体制上初步建立了在国营粮食企业领导下的包括供销社、私营粮油工商业者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粮油购销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