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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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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合理的农业税政策,征收公粮。1950—1952年,安徽征购公粮260万吨,每年平均8.67万吨,人均负担28.8千克,占产量10.63%,市场粮食收购由国营贸易总公司经营。当时的粮食市场,私商经营仍占很大比重,社会上的粮油交换大部分是自由贸易,不仅省内私营粮商抬价抢购,囤积居奇,还有一些外地粮商到安徽抢购贩运,供求关系紧张。国营粮食公司,积极收购,掌握粮源,适时吞吐,使市场粮价保持在国家牌价水平上下。1950—1952年,国营粮食公司从市场上收购粮食227.5万吨,每年平均75.8万吨。市场销售粮食118.5万吨,每年平均销售39.5万吨。连同公粮上调,3年净调出122万吨,每年平均40.7万吨,期末库存110万吨。

☚ 一、粮食购销   (二)统购统销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农村土地所有制主要是私有制,农业以个体分散经营为主,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也是农业资金投入的主体。由于当时农民收入水平低,对农业的投资能力极为有限,其投资结构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为主,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小。据对河南农民家庭典型调查,1954年农民人均购买生产资料的支出为8.87元。其中,购买牲畜和家禽类的支出占50.1%,购买农副业工具和设备的支出占16.0%,购买手工业原材料的支出占11.4%,购买饲料、化肥、农药等的支出占17.7%。

☚ 二、农户资金投入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

1950年政务院作出了根治淮河的重大决策。同年成立了治淮委员会和河南省治淮指挥部。1951年5月,毛泽东主席发表“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题词。河南省水利建设以治淮为重点,在国家统一规划的方针指导下,蓄泄兼施,兴建了一批大中型骨干工程,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依靠集体力量兴办了大量的河道修复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初步提高了淮河流域抗洪除涝的能力,恢复了全省河流的正常排水出路,并开始起步发展灌溉工程的建设。
在此期间,兴建了洪汝河上石漫滩、板桥、薄山、浉河南湾、颍河白沙5座大型水库和523座小型水库。修建了泥河洼、老王坡、吴宋湖、蛟停湖、潼湖等洼地蓄洪区以及北金堤、白寺坡、陈族湾等分洪区内居民安全设施。河道修复方面先后完成了黄河首次大复堤及大功临时分洪工程、淮河堵口复堤、沙河险工整修和卫河二道防洪堤,疏浚整治了颍河、洪河及其支流惠济河、沱河、包河、汾河、黑河、双洎河、清异河以及天然文岩渠、闾河等河流。灌溉兴利方面兴建了引黄灌溉济卫工程(人民胜利渠)、白沙水库灌区、林县英雄渠、花园口和黑岗口引黄淤灌等试点工程。同时,群众性的圹堰坝工程、井泉开发工程和面上沟渠配套工程也有较快发展,水土保持受到重视。1957年底,全省蓄水工程总蓄水能力为37.2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128.2万公顷,为1949年37.8万公顷的3.4倍,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4%;治理易涝面积31.33万公顷,占全省低洼易涝面积的15%。

☚ 一、建设历程   (二)第一次水利规划及实施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年

1949—1953年,河南省食用植物油产量从5 967万公斤提高到1.575亿公斤。在流通领域除国家在油料产区实行油料征实外,其余部分都可进入市场自由购销。1950年河南省油脂公司成立后,为掌握油源,保持油价稳定,采取积极收购和委托合作社代购政策。1951年国营公司收购量占全省食油总收购量的21.7%,1952年为41.9%,1953年达到96.5%。当年实际收购7 250万公斤,销售1 073万公斤,国营商业逐步取得了油脂市场的领导权。国营公司收购的油料,大部分在省内市场销售,少部分销往省外和向原苏联出口。私商收购的油料,大部分是代上海、广州、天津、青岛、无锡等地商人收购,边收购、边运出。

☚ 三、油脂流通   (二)统购统销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为活跃市场,恢复经济,对个体工商业采取普查登记,取缔无证经营的措施,加强管理。对领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划定经营场地,明确经营服从国营经济领导,遵守明码实价和议价制度,严禁从事投机违法经营活动。还规定摊贩只在当地批发商品、零星出售。不得经营转手批发、行商、代客买卖等业务。对从事雇工、包工和一贯投机倒把者予以取缔。对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和私自离职人员,动员其复工复学。对流入城市的农村手工业者限期返回农村。同时,建立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摊贩联合会,做为自我管理与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到1953年底,全省共有个体手工业户135 000户,从业人员428 547人,总产值4.1亿元;农业兼营手工业者73万人,产值2亿元;个体商业户197 075户,从业人员220 147人,资金额1 081万元,营业额19 066万元。另有个体运输业者14 686 941人。

☚ 二、农村个体工商业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以前,河南省农村商品交换方式仍然以自然经济的简单交换为主。农民收入水平的低下和农业技术力量的薄弱,使农业生产资料很难走入广大农村。1949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仅有482亿元,其中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为0.24亿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的措施,让农民休养生息。农业生产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迅速恢复,农民生活得以较多改善,农村社会商品零售额得以较快增长。1952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11.64亿元,其中农村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28亿元,农业生产资料零售总额达0.80亿元,比1949年增长2.3倍。

☚ 二、农村社会商品零售额   (二)“一五”计划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1949—1954年,农业经营体制主要以个体分散经营为主,农户是生产投资的主体。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生产投资很少。据对河南农民家庭典型调查,1954年人均生产性支出16.04元。

☚ 二、农户生产支出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农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开展生产活动,因此,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体,国家和集体主要在社会救助、优抚保障方面,为部分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集体保障功能不断有所增强。1956年,中央颁布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会成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照顾,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同时还规定,对农业合作社中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保吃、保烧、保穿、保教、保葬(简称“五保”)。1958年3月12日,河南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河南省农业生产合作社“五保”试行办法(草案)》,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好“五保”政策。在优抚保障方面,解放初期逐步开始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1949年10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革命军人家庭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在物质分配、子女人学、招工、就医、贷款、乘坐车辆等方面,对优抚对象给予优待,以后又先后采取代耕、优待劳动日等办法,照顾农村优抚对象。

☚ 一、发展历程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1949年9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将全省划分为8个专区、2个地级市和67个县,同时废除了国民政府建立的905个区、乡基层政权,设置了新的区公所511个。区、乡以下的旧保、甲基层组织暂维持现状,在区公所监督下进行工作。
1950年5月25日—6月3日,省民政厅召开全省第一次民政会议,着重研究了民主建政工作。确定以召开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中心, 结合组织农民协会,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废除国民党的旧保甲制度,建立新的乡、镇 (街)、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
1950年6月—12月,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关于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乡村人民民主政权的指示》和《关于结合土改加强民主政权工作的指示》,要求完成土改的地区, 普遍建立乡人民代表会议与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省、专区、市、县派出工作队,组织发动农民,建立以贫雇农为骨干,吸收中农参加的农民协会,结合征粮、减租、退押、剿匪、反霸和土地改革等中心工作,召开乡、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组成新的乡、镇(街)人民政府。至1951年12月止,全省共建立乡、镇(街)人民政府5967个,同时废除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901个乡 (镇)、10265个保和131978个甲。
按照政务院的《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规定,新设置的区公所,不属一级政权,而作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1—2人,秘书、会计、出纳及助理员若干人,均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区配置区中队武装。
区公所的职责任务是: 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命令,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的乡 (街) 人民政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人员设置,按《福建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规定,设乡 (镇)长1人,副乡 (镇)长1—2人,委员若干人,均由乡 (镇)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并经区报县批准任命。乡(镇)人民政府视工作需要,设置民政、财粮、文教、生产、调解、公安、武装等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乡(镇)人民政府委员兼任,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人民代表或人民中积极分子担任, 由乡 (镇)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乡 (镇)可定3—4人为半脱产干部(由政府补贴),其余均为不脱产干部。乡 (镇) 以下不再设行政机构, 采取由乡(镇) 人民政府委员分村领导。
乡 (镇)人民政府职权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命令, 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检查乡(镇)各部门的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本乡(镇)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改进意见。
1952年4月, 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缩小区、乡范围, 便于人民管理政权的指示精神, 发布了《关于缩小区乡行政区划的决定》。乡划标准为: 山区800—1500人,纵横不超过40里; 平原1500—2500人,纵横不超过10里。每个区以领导12个乡为准,最多不超过15个。经调整,全省共设置了区608个,乡6884个。
1954年6月,省人民政府又发布《福建省调整乡行政区划方案》,进一步缩小乡的行政区划。山区为200—1000人,纵横不超过20里; 平原1000—2500人,纵横不超过10里。每个区领导14个乡为准。直至1955年农业合作化前夕, 全省共调整为539个区、7 787个乡和253个镇。“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为“乡(镇)人民委员会”,并增设生产合作委员会,加强生产合作化的领导。在沿海和侨区还配备了海防和侨务干部。
为适应农业合作化的新形势,1956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合并区、乡工作的决定》,合并区、乡幅度为:山区减少1/4区数、1/3乡数;半山区减少1/3区数、1/2乡数;平原地区减少1/2区数、2/3乡数。通过并区并乡,全省共设置365区、4 428个乡(镇)。
1957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组织部《关于县、区、乡组织形式和领导方法若干问题的报告》,为减少领导层次,加强乡级领导能力,充实农业生产合作化领导骨干,可以撤区并乡的精神,各县市从5月起相继开展撤区并乡工作。至1958年上半年,全省共撤区28个,并乡208个,实有337个区、4 223个乡。
从1950—1958年秋,福建基层政权一直为乡、镇政权。乡(镇)政权对于农村胜利地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等,发挥了很大作用。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基层政权   (二)人民公社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这一时期,农业以分散经营为主,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也是农业资金投入的主体。这个阶段,农户资金投入总的趋势是增加的,但投入水平较低,且以直接经营费用为主。新中国成立时,由于长期战争破坏,山东省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摧残,农民收入水平很低,投入能力极其有限, 1949年, 农民人均生产投入只有9.28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的措施,让农民休养生息,农业生产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1952年农民人均生产投入已增加到12.71元,比1949年增长36.9%。

☚ 三、农户资金投入   (二)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食流通领域同时存在着由国营粮食商业形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粮食市场和由私营粮商以及个体农民进行商品粮交换形成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粮食市场。国营粮食的来源,主要靠市场收购,委托合作社代购和国家征收公粮拨入。随着国家粮食商业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经营的粮食数量逐步增加,1952年国营粮食销售量占社会总销量的比重由1950年的54.3%上升到86.6%,而私营粮食销量则由32.4%下降为5%。由于当时允许粮食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因而市场上私营粮商趁机套购、哄抬粮价和农村余粮户囤积惜售等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 一、粮食购销   (二)统购统销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为了迅速改变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农村经济发展停滞, 农业生产下降, 农民生活困苦, 商品购买力低下, 农村市场冷落萧条的状况, 省人民政府在陕北革命根据地公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基础上, 认真贯彻全国统一的财经工作方针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 一方面积极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 增设网点, 充实人员, 成立专业公司, 掌握批发业务, 扩大零售业务,重点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通过批发环节调节供求, 通过零售环节明码标价, 敞开供应, 稳定市场和物价; 另一方面, 为满足农民物质文化需求, 国营商业面向农村, 依靠供销社, 组织私商和小商贩, 开展城乡物资交流, 积极组织工业品下乡, 满足农民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需要, 同时从农村收购农副产品进城满足城市居民和工业生产的需要。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陕西工农业生产逐步发展,社会购买力提高, 市场物价趋向稳定, 农村市场在多种经济成分商业自由购销的条件下得到一定发展, 初步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前物价飞涨、百业凋蔽, 交易萧条的旧貌。
1953年和1954年, 粮、棉、油先后实行统购统销, 国合商业承担统一经营任务。1954年7月, 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 《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 城市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价格的统一规定和对私商的改造等由国营商业负责; 农村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的执行和对私商的改造等由合作社负责。据此原则, 陕西省城市工矿区的消费合作社全部移交给国营商业经营; 国营商业除粮食采购外, 农村采购机构全部移交给供销社经营, 确立了供销社在全省农村市场中的主导地位。1956年底,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省农产品采购厅, 将该厅经营的棉、烟、麻、茶、畜产品业务和有关机构、人员、财产等移交给供销社接管。至此, 全省农村共有商业网点21 738个, 从业人员65 250人, 农村私营商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 有87.2%的网点和89%的从业人员纳入了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 (小组), 其余的分散小铺和流动小商小贩, 允许其继续经营。这段时期 (1949—1957年), 陕西农村市场有以下特点:
❶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 农民把解决温饱作为首要的奋斗目标, 农副产品商品率低, 工农业商品交换和城乡物资交流虽逐步发展, 但品种尚不太多, 规模有限。
❷新中国成立初期, 私商和个体商贩在商品流通中居优势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 逐步让位于快速发展的国合商业。但从总体上看, 这段时期除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 在中后期由国合商业统一经营外, 基本上属于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自由购销向单一国合商业经营转变阶段。
❸在商品管理上, 由初期的没有统一计划, 仅有公私比重控制、批零差价控制和重要商品价格控制, 到重要商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分配供应, 再到收购、销售、调拨、出口指标均实行计划管理, 以后计划覆盖面逐步扩大, 统购、派购品种增加, 物价管理随计划管理范围的扩大而不断强化, 为农村市场向计划经济时期转变奠定了基础。
❹市场和物价, 由新中国刚成立时的私商囤积居奇, 倒买倒卖, 时起时伏, 物价飞涨, 交易冷淡, 到 “一五”末期的物价稳定, 农村购买力低速增长, 农村集贸市场逐步发展, 成交量逐步增加。

☚ 一、发展历程   (二)传统计划经济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年

新中国成立初,宁夏省粮食、油脂继续维持自由贸易。国家对粮食的管理仅限于征收公粮和供应部队,私营粮商操纵粮食市场,囤积居奇。为了稳定市场粮油价格,1951年宁夏省贸易公司在银川、吴忠等地设立国营粮食公司,积极开展粮食经营,国营粮食公司依据市场情况,执行“大购大销、有求必应”的政策,制定粮油购销牌价,在缺粮季节和粮价上涨地区只挂销售牌价,稳定市场,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打击私营粮商贱买贵卖的投机行为。
1953年全省粮价平稳,牌价基本上起到了领导市价的作用。1953年12月1日,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全省从12月1日起,全面开展统购统销工作,取缔了私营粮商,由政府控制粮源,均按当地牌价,统一规定购销价格,并取消了季节差价。
据宁夏省统计资料载,自1950—1953年宁夏粮价是逐渐上升的。以1950年为基础。面粉:1951年上涨18.8%,1952年上涨36.2%,1953年上涨46%;大米:1951年上涨17%,1952年上涨35.7%,1953年上涨36.3%;黄米:1951年上涨19.3%,1952年上涨42.8%,1953年上涨43%。1950—1953年银川市粮食公司粮油购销牌价,见表8-3-1。


表8-3-1 1950—1953年银川市粮食公司粮油购销牌价


单位:元/50公斤

年份
品种
1950195119521953
购价销价购价销价购价销价购价销价
小麦7.80 11.80 11.1011.5511.5512.15
面粉 13.50 15.50 18.69 21.24
水稻6.50   6.50 6.94 
大米
糜子
8.4010.8011.6011.8013.30
7.78
14.4013.50
7.78
14.70
黄米
玉米
7.108.307.708.8010.3011.5310.50
6.67
11.60
7.13
胡麻籽10.80 11.20   17.30 
胡麻油 37.10 44.00 53.20 73.00


注:表中价格为全年平均价格。

☚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时期粮油价格   (二)粮食统购统销初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这个时期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经常往来各地从事贩运活动者, 称之为行商,以区别于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座商。为贯彻内地贸易自由原则, 引导与鼓励行商积极购销农副土特产品, 并供应农民以必要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江西首先在各城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商进行了登记管理,发给行商营业证, 以保护其正当经营行为, 取缔打击无照经营或就地转手倒卖、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对行商的经营范围规定为: 不得贩运违禁品和从事走私贩私活动,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物品, 如棉花、棉纱、粮食、机织白布只准选择其中一种经营,除此之外, 不加任何限制, 均允许凭营业证将其贩运的商品到指定的交易所或市场进行销售。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后, 上述经营品种相应被取消,只准从事二、三类农副土特产品的贩运活动, 行商的数量也逐年减少。

☚ 二、贩运队伍   (二)农业合作化以后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

1949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对国民党各级政权进行了接管,并先后建立了省、县、市、区、镇、乡各级人民政权机关,全省共建立82县、4市、623区、10镇、7 300个乡的人民政府。
根据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精神,1951年1月,全省部署健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工作,并把政权建设重点放在乡,民主选举乡长、副乡长,成立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各地结合双减(减租、减息)、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中心工作,完成了乡政权建设任务。是年12月底,全省共设1 876个乡。
1953年,遵照中南区发布的《关于划小区乡的指示》,全省共设9 727个乡人民政府。1954年3月,各地根据内务部《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精神,结合江西具体情况,对乡政权组织开展了整顿、健全工作,在乡人民政府内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人民武装、民政、财粮、治安保卫、调解等7个委员会。1956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各地进行了撤小乡并大乡的工作。到1957年底,全省改设3 316个乡人民委员会。

☚ 二、新中国成立后   (二)人民公社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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