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合理的农业税政策,征收公粮。1950—1952年,安徽征购公粮260万吨,每年平均8.67万吨,人均负担28.8千克,占产量10.63%,市场粮食收购由国营贸易总公司经营。当时的粮食市场,私商经营仍占很大比重,社会上的粮油交换大部分是自由贸易,不仅省内私营粮商抬价抢购,囤积居奇,还有一些外地粮商到安徽抢购贩运,供求关系紧张。国营粮食公司,积极收购,掌握粮源,适时吞吐,使市场粮价保持在国家牌价水平上下。1950—1952年,国营粮食公司从市场上收购粮食227.5万吨,每年平均75.8万吨。市场销售粮食118.5万吨,每年平均销售39.5万吨。连同公粮上调,3年净调出122万吨,每年平均40.7万吨,期末库存110万吨。 ☚ 一、粮食购销 (二)统购统销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所有制主要是私有制,农业以个体分散经营为主,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也是农业资金投入的主体。由于当时农民收入水平低,对农业的投资能力极为有限,其投资结构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为主,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小。据对河南农民家庭典型调查,1954年农民人均购买生产资料的支出为8.87元。其中,购买牲畜和家禽类的支出占50.1%,购买农副业工具和设备的支出占16.0%,购买手工业原材料的支出占11.4%,购买饲料、化肥、农药等的支出占17.7%。 ☚ 二、农户资金投入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1950年政务院作出了根治淮河的重大决策。同年成立了治淮委员会和河南省治淮指挥部。1951年5月,毛泽东主席发表“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题词。河南省水利建设以治淮为重点,在国家统一规划的方针指导下,蓄泄兼施,兴建了一批大中型骨干工程,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依靠集体力量兴办了大量的河道修复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初步提高了淮河流域抗洪除涝的能力,恢复了全省河流的正常排水出路,并开始起步发展灌溉工程的建设。 ☚ 一、建设历程 (二)第一次水利规划及实施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年1949—1953年,河南省食用植物油产量从5 967万公斤提高到1.575亿公斤。在流通领域除国家在油料产区实行油料征实外,其余部分都可进入市场自由购销。1950年河南省油脂公司成立后,为掌握油源,保持油价稳定,采取积极收购和委托合作社代购政策。1951年国营公司收购量占全省食油总收购量的21.7%,1952年为41.9%,1953年达到96.5%。当年实际收购7 250万公斤,销售1 073万公斤,国营商业逐步取得了油脂市场的领导权。国营公司收购的油料,大部分在省内市场销售,少部分销往省外和向原苏联出口。私商收购的油料,大部分是代上海、广州、天津、青岛、无锡等地商人收购,边收购、边运出。 ☚ 三、油脂流通 (二)统购统销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活跃市场,恢复经济,对个体工商业采取普查登记,取缔无证经营的措施,加强管理。对领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划定经营场地,明确经营服从国营经济领导,遵守明码实价和议价制度,严禁从事投机违法经营活动。还规定摊贩只在当地批发商品、零星出售。不得经营转手批发、行商、代客买卖等业务。对从事雇工、包工和一贯投机倒把者予以取缔。对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和私自离职人员,动员其复工复学。对流入城市的农村手工业者限期返回农村。同时,建立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摊贩联合会,做为自我管理与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到1953年底,全省共有个体手工业户135 000户,从业人员428 547人,总产值4.1亿元;农业兼营手工业者73万人,产值2亿元;个体商业户197 075户,从业人员220 147人,资金额1 081万元,营业额19 066万元。另有个体运输业者14 686 941人。 ☚ 二、农村个体工商业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以前,河南省农村商品交换方式仍然以自然经济的简单交换为主。农民收入水平的低下和农业技术力量的薄弱,使农业生产资料很难走入广大农村。1949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仅有482亿元,其中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为0.24亿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的措施,让农民休养生息。农业生产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迅速恢复,农民生活得以较多改善,农村社会商品零售额得以较快增长。1952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11.64亿元,其中农村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28亿元,农业生产资料零售总额达0.80亿元,比1949年增长2.3倍。 ☚ 二、农村社会商品零售额 (二)“一五”计划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4年,农业经营体制主要以个体分散经营为主,农户是生产投资的主体。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生产投资很少。据对河南农民家庭典型调查,1954年人均生产性支出16.04元。 ☚ 二、农户生产支出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农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开展生产活动,因此,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为主体,国家和集体主要在社会救助、优抚保障方面,为部分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集体保障功能不断有所增强。1956年,中央颁布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会成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照顾,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同时还规定,对农业合作社中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保吃、保烧、保穿、保教、保葬(简称“五保”)。1958年3月12日,河南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河南省农业生产合作社“五保”试行办法(草案)》,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好“五保”政策。在优抚保障方面,解放初期逐步开始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1949年10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革命军人家庭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在物质分配、子女人学、招工、就医、贷款、乘坐车辆等方面,对优抚对象给予优待,以后又先后采取代耕、优待劳动日等办法,照顾农村优抚对象。 ☚ 一、发展历程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9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将全省划分为8个专区、2个地级市和67个县,同时废除了国民政府建立的905个区、乡基层政权,设置了新的区公所511个。区、乡以下的旧保、甲基层组织暂维持现状,在区公所监督下进行工作。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基层政权 (二)人民公社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一时期,农业以分散经营为主,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也是农业资金投入的主体。这个阶段,农户资金投入总的趋势是增加的,但投入水平较低,且以直接经营费用为主。新中国成立时,由于长期战争破坏,山东省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摧残,农民收入水平很低,投入能力极其有限, 1949年, 农民人均生产投入只有9.28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的措施,让农民休养生息,农业生产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1952年农民人均生产投入已增加到12.71元,比1949年增长36.9%。 ☚ 三、农户资金投入 (二)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粮食流通领域同时存在着由国营粮食商业形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粮食市场和由私营粮商以及个体农民进行商品粮交换形成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粮食市场。国营粮食的来源,主要靠市场收购,委托合作社代购和国家征收公粮拨入。随着国家粮食商业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经营的粮食数量逐步增加,1952年国营粮食销售量占社会总销量的比重由1950年的54.3%上升到86.6%,而私营粮食销量则由32.4%下降为5%。由于当时允许粮食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因而市场上私营粮商趁机套购、哄抬粮价和农村余粮户囤积惜售等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 一、粮食购销 (二)统购统销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迅速改变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农村经济发展停滞, 农业生产下降, 农民生活困苦, 商品购买力低下, 农村市场冷落萧条的状况, 省人民政府在陕北革命根据地公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基础上, 认真贯彻全国统一的财经工作方针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 一方面积极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 增设网点, 充实人员, 成立专业公司, 掌握批发业务, 扩大零售业务,重点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通过批发环节调节供求, 通过零售环节明码标价, 敞开供应, 稳定市场和物价; 另一方面, 为满足农民物质文化需求, 国营商业面向农村, 依靠供销社, 组织私商和小商贩, 开展城乡物资交流, 积极组织工业品下乡, 满足农民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需要, 同时从农村收购农副产品进城满足城市居民和工业生产的需要。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陕西工农业生产逐步发展,社会购买力提高, 市场物价趋向稳定, 农村市场在多种经济成分商业自由购销的条件下得到一定发展, 初步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前物价飞涨、百业凋蔽, 交易萧条的旧貌。 ☚ 一、发展历程 (二)传统计划经济时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初,宁夏省粮食、油脂继续维持自由贸易。国家对粮食的管理仅限于征收公粮和供应部队,私营粮商操纵粮食市场,囤积居奇。为了稳定市场粮油价格,1951年宁夏省贸易公司在银川、吴忠等地设立国营粮食公司,积极开展粮食经营,国营粮食公司依据市场情况,执行“大购大销、有求必应”的政策,制定粮油购销牌价,在缺粮季节和粮价上涨地区只挂销售牌价,稳定市场,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打击私营粮商贱买贵卖的投机行为。
☚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时期粮油价格 (二)粮食统购统销初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个时期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经常往来各地从事贩运活动者, 称之为行商,以区别于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座商。为贯彻内地贸易自由原则, 引导与鼓励行商积极购销农副土特产品, 并供应农民以必要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江西首先在各城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商进行了登记管理,发给行商营业证, 以保护其正当经营行为, 取缔打击无照经营或就地转手倒卖、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对行商的经营范围规定为: 不得贩运违禁品和从事走私贩私活动,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物品, 如棉花、棉纱、粮食、机织白布只准选择其中一种经营,除此之外, 不加任何限制, 均允许凭营业证将其贩运的商品到指定的交易所或市场进行销售。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后, 上述经营品种相应被取消,只准从事二、三类农副土特产品的贩运活动, 行商的数量也逐年减少。 ☚ 二、贩运队伍 (二)农业合作化以后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1949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对国民党各级政权进行了接管,并先后建立了省、县、市、区、镇、乡各级人民政权机关,全省共建立82县、4市、623区、10镇、7 300个乡的人民政府。 ☚ 二、新中国成立后 (二)人民公社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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