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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 新中国成立前基层政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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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 新中国成立前基层政权机构

(一) 新中国成立前基层政权机构

晚清时天津设府、县管辖城区和农村,实行保甲制度。农村基层以地保(地保由乡耆充任) 负责地方公益、传发公文、催征田赋钱粮和应差夫役等事。鸦片战争后,于1841年9月在天津借部署防务,从城区至大沽,沿海河两岸村庄,抽壮丁组织 “团练”。大村数百人,小村百人或数十人,推行大小头目负责。同时开始推行保甲,将所有居民、铺户、店寓、寺观一体编入保甲。各保设保公所,选派绅耆一二人负责。自府城至大沽,沿河两岸村庄共设80个保,其中城内外20个保,沿河两岸4乡316个村庄设60个保。为把团练纳入其内,在每保设一义民局,成了晚清地方当局的施政中心。据1946年的 《津门保甲图说》 中记载:当时天津县80个保,共有84 440户,44万余人,其中农村人口约占一半。庚子之役后,1902年8月,设巡警局,推行警察制度,取代保甲,划分南、北两段。1910年将南、北两段改为东、西、南、北、中5个大区,29个分区,另设4个乡区。这是天津第一次建立区一级行政建制。
1928年天津建市后,南京政府将5个大区改为公安一、二、三、四、五区,另设3个特别区 (即原德、奥、俄租界)和4个乡区。1931年收回比租界增设第四特别区。1930年南京政府颁布《市组织法》实行“区、坊自治”,规定5户为邻,5邻为闾,20闾为坊 (在乡则为村),10坊为区。县以下分区、乡(镇),下设闾邻。1931年各区公所内设区民大会、区民代表会、区监察委员会等组织,下设坊 (村) 公所。1934年1月,市、县划界,将原乡区所辖的大直沽、土城、东楼、谦德庄、李七庄等划入市区,其余乡区划归天津县领导,实行市县分治。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天津后,于1940年7月,在农村推行保甲,实行“连乡连保法”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10户为一排; 10排为一甲; 10甲为一保。选派排、甲长和保长、副保长。保、甲长一律加入伪新民会。甲内户连保,由5户签具一 “连保连坐”,互相监视; 乡与保连坐。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于1946年在市区及农村推行保甲制度,以户为单位,10~30户为一甲; 10~30甲为一保; 10~30保为一区。1948年1月,又推行“保甲连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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