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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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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保险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保险

土地改革和农业互助合作初期,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均有较大的提高和改善。但各种自然灾害和耕牛死亡现象严重,互助组和个体农民尚无力应付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保险有一定的需求。1950年3月,贵州省保险分公司成立,根据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确定的“保障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方针,逐步开展了城乡保险业务。
1951年按照总公司全面推行牲畜保险的精神,于3月先在遵义、贵筑两县试办耕牛保险。5月,结合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关于配合人民银行“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精神,将保险与银行农村业务结合进行,全面展开,至年底业务推展到47个县、市,承保耕牛15万多头。1952年,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全省保险机构进行了调整,并选择有水运和农业重点地区的遵义、赤水、思南、贵筑等9个县建立支公司,黄平县重安江镇设营业所。在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初步建立起全省保险机构和代理网点,根据地区情况,先后开办了包括耕牛保险在内的15种保险业务,为国家经济恢复和人民物质福利提供了经济保障。
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当时认为,过去的三年,农村业务发展过猛,工作上出现强迫命令和混乱现象,如不加以整顿,就会影响整个保险事业的稳步发展。因此,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了“整顿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考虑到贵州经济条件差,农民负担保险费仍有实际困难,决定停办农村保险业务。
1954年11月,第四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为了配合社会主义建设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定了国家保险在以后数年的方针、政策与任务。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国营经济为对象的保险逐步收缩,以合作经济和个人为对象的保险积极开展。总公司于1955年提出了“停办部分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重点恢复农村保险,稳步发展城市保险”的方针,贵州省公司对农村保险进行调查研究,积极作好恢复办理的准备工作。
1956年3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把保险工作重点转向农村,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保险业务。”9月底开始在全省25个县、市农村进行牲畜保险试点,到年底已有92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投保耕牛2万多头。这一年,由于贯彻农村业务与城市业务同时兼顾的方针,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全省保险工作又出现新的局面。
1957年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对已设保险机构的31个县、市转入重点办理耕牛保险,上半年即承保耕牛10万余头。但是,在高级农业合作化的新形势下,农业社规模扩大,对保险的需求产生了变化,保险业务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出现一些困难。这些情况需要研究。因此,总公司指示,业务发展“稳定一年”。贵州省于同年7月贯彻,但在具体执行中,结合省情分析不够,特别是对农村保险,盲目地、机械地执行“重点整顿巩固,不求发展的方针”,忽略整顿巩固的积极意义,过份强调了不求发展,曾经引起干部思想混乱,业务再次受到影响。
1958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指引下,通过全民整风运动,国家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出现了空前未有的大跃进的形势。年初,总公司召开第六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保险工作必须加强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执行“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在整个形势的推动下,贵州提出“苦战三年,改变贵州保险工作的面貌”的行动口号,确定了如下的工作要求:“随着工农业生产跃进的形势,鼓足革命干劲,进一步扩大城市业务,积极地逐步扩大农村业务,对牲畜保险应尽可能扩展,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办理养猪保险”,同时制订了跃进指标和措施。各级保险公司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未设保险机构的县,工作纳入当地财税部门统一安排,全省掀起了开展保险业务的高潮。至9月底,大牲畜保险达80%,有22个县实现牛、猪保险化,承保耕牛105万头,生猪343万头。
在“大跃进”中,由于保险业务随大流,工作脱离实际,盲目冒进,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很大一部分手续混乱,有的保险只是口头约定而未正式签约;有的虽然签约但未收到保险费;保险的耕牛、生猪死亡应赔未赔或不应赔的赔了等情况较为普遍。在当时情况下饲养和防治条件差,参加保险的大牲畜死亡现象相当严重。仅此一项业务,在后来停办国内保险进行结束退保时,清理出手续不全因而承保无效的耕牛即达24万多头、生猪112万多头。对手续齐备而承保有效的未到期业务作退保处理,共退保81万头。
1958年10月,贵州省农村全面实现人民公社化。当时错误地认为连“吃饭都不要钱了,还要保险干什么?”中央财贸工作西安会议作出停办国内保险的决定。贵州省分公司于10月31日下达《关于结束保险工作的意见》,并于11月19日以148号通知向外宣布:“我省定于1958年底前停办各项国内保险业务,所属机构亦将随各项业务的停办于年底前撤消。”整个停办退保工作自当年11月开始,延到次年3月全部结束。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贵州省农村保险业务,从1951年开始,1953年停办,1956年恢复,1958年结束,实际经营时间不过4年。这段时间仅开办了耕牛、生猪、马匹等3个保险种,先后承保耕牛101万头,生猪231万头,马匹49匹,总计保险费收入104万元。保险耕牛死亡约2万头,保险生猪死亡约4万头,两项赔款共96. 1万元,农村保险总赔付率为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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