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接受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其中,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政权性质、组织形式,政权机关的工作原则,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建设的根本依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的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根据这些文件,贵州普遍建立了农村基层政权。新中国成立伊始到1954年,县以下基层政权组织是乡、镇、村和县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同时并存。区作为县的派出机关,管理乡镇,但不属于基层政权组织的范畴。 ☚ 一、发展历程 (二)1954—1958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的普遍实行,唤起了亿万农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热情。为尽快建立起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体制代替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反动统治,1950年8月,国务院内务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民政会议,根据当时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集中研究讨论了农村基层的民主建政问题,并于同年12月,政务院第62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两个文件,从1950—1952年,吉林省在原有村选建政工作的基础上,村、镇相继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出了村、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基层建立起区、村(镇)两级政权体制,行政村(镇)为当时的基层政权。到1953年,全国新的政权体制已普遍建立。在政治上,全国已完成了土地改革,以及其它的各种社会改革,胜利地进行了抗美援朝、三反五反运动,镇压了反革命分子和土匪;经济上,稳定了物价,恢复了农业生产,国民经济有了根本好转,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人民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在全国进行普选的时机已经成熟。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3月—1954年1月,吉林省的村、镇普遍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普选的形式产生了村镇人民政府。到1955年初,全省共建立6 368个行政村和61个镇的基层政权机构。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为了推行农业集体化,吉林省根据1954年《宪法》第53条,关于县以下不设区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了撤区划乡方案,在原有区、村(镇)政权的基础上,建立乡政府。1956年2月,全省开始撤区划乡工作,到4月基本结束。全省由原6 368个行政村,划为1984个乡,乡政府为基层政权机构,乡以下不再设村级政权组织。 ☚ 一、基层政权建设 (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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