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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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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接受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其中,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政权性质、组织形式,政权机关的工作原则,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建设的根本依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的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根据这些文件,贵州普遍建立了农村基层政权。新中国成立伊始到1954年,县以下基层政权组织是乡、镇、村和县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同时并存。区作为县的派出机关,管理乡镇,但不属于基层政权组织的范畴。
按照《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代表会议“不设常设机关”,而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负责主持会议、联系代表,并协助人民政府进行下 一届会议的准备工作。主席、副主席当选为乡长、副乡长时得兼任。1953年3月1日,《选举法》公布实行,各地先后进行了选举活动,建立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也就取代了乡人民代表会议。从乡人民代表会议过渡到乡人民代表大会,表明了乡 一级国家机构趋于完备。
根据《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的行使权力的机关”。这就确定了乡人民政府是乡人民代表会议执行机关的性质,它由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向乡人民代表会议负责。还规定了“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为乡 一级的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在不设区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并规定乡长、副乡长及委员由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乡政府委员会任期与乡人民代表会议的任期均为1年。乡长主持乡政府委员会会议,领导全乡工作,副乡长协助。乡政府设文书1人,并视其工作需要,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银行、财粮、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均设主任,必要时设副主任,由乡政府委员分别担任,亦可选其他适当的人担任,并注意吸收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各委员会由乡人民政府任免。此外,除设立了基层政权组织外,还设立有基层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合作社等企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在区建立委员会,在乡建立党支部,在行政村或自然村一般建立党小组。区乡都有农、青、妇及其他团体组织,其负责人参加政府的扩大会议,协助政府推动工作。合作社等企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受乡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乡人民政府不干涉其内部的事务。
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头几年,整个国家处在民主建政初期,虽百废待兴,加之时间较短,各方面的任务都很繁重,但由于指导方针正确,党、政、企、群分工明确,关系协调,因而整个基层政权建设发展是健康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

☚ 一、发展历程   (二)1954—1958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的普遍实行,唤起了亿万农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热情。为尽快建立起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体制代替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反动统治,1950年8月,国务院内务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民政会议,根据当时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集中研究讨论了农村基层的民主建政问题,并于同年12月,政务院第62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两个文件,从1950—1952年,吉林省在原有村选建政工作的基础上,村、镇相继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出了村、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基层建立起区、村(镇)两级政权体制,行政村(镇)为当时的基层政权。到1953年,全国新的政权体制已普遍建立。在政治上,全国已完成了土地改革,以及其它的各种社会改革,胜利地进行了抗美援朝、三反五反运动,镇压了反革命分子和土匪;经济上,稳定了物价,恢复了农业生产,国民经济有了根本好转,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人民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在全国进行普选的时机已经成熟。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3月—1954年1月,吉林省的村、镇普遍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普选的形式产生了村镇人民政府。到1955年初,全省共建立6 368个行政村和61个镇的基层政权机构。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为了推行农业集体化,吉林省根据1954年《宪法》第53条,关于县以下不设区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了撤区划乡方案,在原有区、村(镇)政权的基础上,建立乡政府。1956年2月,全省开始撤区划乡工作,到4月基本结束。全省由原6 368个行政村,划为1984个乡,乡政府为基层政权机构,乡以下不再设村级政权组织。
在划乡工作的同时,吉林省根据1955年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对全省镇的设置和等级作了调整。凡是县级机关所在地的城关镇,人口10 000以上的镇,均划为区级镇,全省共66个。对人口在2 000人以上的53个镇,均为乡级镇建制,截至1957年底,全省共有1 911个乡,119个镇的农村基层政权机构。这一时期基层政权和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

☚ 一、基层政权建设   (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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