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中国成立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综合管理机构。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由于当时市辖农业范围很小,故仅在天津市民政局内设郊区工作科,负责农村和农业生产管理工作。
1952年10月,河北省天津县划归天津市。为加强农村工作的领导,经中共中央华北局批准建立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受市委、市政府双重领导。1955年12月,经市委决定报中央批准,撤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建立市委农村工作部。1957年12月,根据中央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精神,市委决定将市委农村工作部与市农林水利局合并,成立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受市委、市人委双重领导。
1958年12月,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河北省所属天津专区和沧州专区划入天津市。经河北省委决定,扩大原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并另建天津市委农村工作部。1960年12月,市委决定将市委农村工作部与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合并为天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1961年1月,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市人委农林水利办公室合并为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市委、市人委双重领导下统管农业和农村工作。1961年6月,原自河北省划归天津市管辖的14个县划出。市委决定撤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成立市委近郊农村工作委员会。1962年2月撤销市委近郊农村工作委员会,成立市委农村工作部。1966年1月更名为市委农村政治部。
2.农口各局。天津解放后,市军管会接管了国民党政府所属的9个农业、农垦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于1949年4月成立了津沽区农垦局 (隶属华北人民政府农业部),统一管理天津及其附近地区的各农场。津沽区农垦局1950年更名为渤海区农垦局,设工务科、生产技术科和畜牧兽医站,分管天津地区的农业机械和畜牧兽医工作。1950年3月,市政府内设水利处,负责水利工作的管理。
1952年12月,渤海区农垦局撤销。1953年4月成立天津市农林水利局,负责管理农、林、牧、渔、水利、农场及农机等工作。1956年4月,在农林水利局水产科基础上建立天津市水产局。1957年12月,市水产局并入天津市第三商业局。
1958年12月,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原河北省所属天津、沧州两专区划入天津市后,经河北省委决定,天津市成立天津市农业局 (包括农机)、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畜牧局(包括农场)、天津市水产局。1960年3月,成立天津市国营农场管理局。1961年6月,划归天津市管辖的14个县划出。市委决定撤销1958年以后成立的农口上述各局,成立天津市近郊农业局,负责管理农、林、牧、渔、水利及近郊农场; 近郊农业局1962年底更名为天津市农业局,1963年初又更名为天津市农林局。1966年7月成立天津市气象局。1962年11月成立天津市水利电力局,1966年3月改组为天津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