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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报告》的规定,财政部在中央企业多的18个省、市财政厅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规定》共14条,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编制、来源、条件、主要任务、主要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岗位责任制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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