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辅恩舞文陷慕容天远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辅恩舞文陷慕容天远案 辅恩舞文陷慕容天远案隋初各司法机构,专设明习法律的官员,充律博士、律生、明法等职,“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开皇五年(公元585年),有侍官慕容天远,纠察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之罪。然而,始平县律生辅恩,利用行文之权,“舞文”反陷慕容天远于罪。事发后,“遂更反坐”。文帝听说此事,乃下诏说;“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名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从此,诸司法机关决断狱案,都要明确写明所依律文,据此处断。第二年又发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也就是说,从此,隋代的地方官吏都要通过法律考试,合格者方能就职。取消律博士、律生、明法的目的不是不重视法律,而是不让法律仅由少数几个下层官吏把握,使之便于舞文乱法;要求所有官员都要明习法律。以便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 邴绍“诽谤朝廷”案 李士谦让财息讼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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