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村林场
广东乡村林场创办于50年代,是仿照国营林场形式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经营林业的组织。经过30多年不断完善和壮大,在绿化广东荒山野岭、繁荣山区经济中做出了重大贡献。1992年,全省有乡村林场12 182个,场员8. 4万人,经营面积134.82万公顷,有林面积119. 93万公顷,其中经济林11. 49万公顷,毛竹3 334万根。活立木蓄积量2734.28万立方米。总收入3. 7亿元,其中林业收入2.17亿元,占总收入的68.6%;多种经营收入9 954万元,占31.4%,其生产结构比国营林场的结构合理。
广东在建立农业合作社的同时,建立了林业生产专业队,有的地方叫造林远征队。遍布全省的林业专业队,披荆斩棘,消灭荒山,植树造林,当时集体造林占全省造林面积的98.8%。1954年10月高要县莲塘活道首岭村将林业专业队建成社办林场,成为全省第一个常年经营林业的社队林场。省及时推广这一社办林场造林的经验,要求一社一场。至1958年4月,仅高州、惠阳、怀集等36个县建立社办林场1 085个,到1960年7月全省社队林场发展到8 643个,固定场员36万人,全省有90%的公社和70%的大队兴办了林场。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多数林场因家底薄,缺粮少钱,困难重重,不少社队林场成立不久便下马。林业部贯彻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举办了全国社队林场训练班,提出当务之急是保林、保场、保人,实现粮、油、肉、菜、钱五自给。广东省也随之召开了社队林场工作会议,号召社队林场把工作重心向经济自给转移。会议总结了72个社队林场的经验,向全省推广。这72个林场共有场员11 154人,经营山地面积21.6万公顷,从建场至1960年,共造林14.67万公顷,占经营面积67.9%。其中建立用材林基地6.8万公顷,种植经济作物7.8万公顷,开展多种经营,办起粮、油、酒、粉、纸、板等各种农林副产品加工厂(作坊)174间,全年总收入89万元,渡过了经济困难这一关。到1966年初,全省社队林场又再度发展到13 947个,固定场员18. 29万人,经营面积166. 67万公顷,当年造林2. 92万公顷。与此同时,广东还出现了国家出资金,社队林场出山地和劳力的国社合作林场,解决社队林场“在林场劳动,回生产队没有分配”的困难。国社合作林场建立民主管理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实行以林养林。“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紊乱,社队林场受到很大影响,多数社队林场解体,不少社队林场林木遭到乱砍滥伐,受破坏严重。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生产责任制,林业进行了“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并颁发了林权证。社队林场、国社合作林场的山林地界得到确认后,又相应地进行内部管理改革,一般以山林作价折股,分股到户,林场统一经营,按股投工,按工分红或实行联产承包,定额上缴,超额分成。乡村林场有生产经营权、收益分配权、自产产品的销售权。1992年,全省乡村林场人均年收入3 764.6元,为当年全省农村人均收入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