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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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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二)主要职责

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是省委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全省农村工作的综合性调查研究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对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对省委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2) 组织联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全省农村经济社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意见,为省委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对农村的各项改革、经济发展、实现小康目标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4) 根据省委、省政府委托对省级农口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对地县两级农村工作部进行业务指导。
(5) 代省委、省政府起草或参与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文件、文稿和领导讲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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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农业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生态农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经济和主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方针、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拟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3)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农业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计划,按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实施农田(地)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耕地,调控和管理农业发展资金。
(4)制订全省农业教育、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办好厅属各类学校,指导管理全省农业中专、职业教育和科技工作。
(5)负责农、牧、渔各业资源保护和农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指导各项资源的综合利用。
(6)参与制订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村信贷、农村税收等政策;管理指导农村信息建设。
(7)贯彻和制定主管产业产品及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及监测工作。
(8)主管全省农业涉外事务和国际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
(9)指导全省农业系统深化改革,促进农业向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产品商业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指导行业学会、协会。
(10)管理云南省畜牧局和云南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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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林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云南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2)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景观景点以及集体林场、林工站实行宏观管理,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3) 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4) 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全省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承办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并指导有关业务。
(5) 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主管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承办省政府野生动植物保护办的有关日常工作。
(6) 负责指导全省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工作。
(7) 对包括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在内的林产业实行宏观管理,组织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经销,规划指导木材和林产品市场建设,对森工企业的承包经营、转产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实行宏观管理,协调森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8)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林业基地建设。
(9) 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省级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全省林业基金的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的经济调节政策。
(10) 负责全省农村节能改灶工作,推动木材的节约代用。
(11) 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组织科技情报和学术交流工作,指导全省林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干部职工的培训。
(12) 管理林业的外事外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业务和智力引进工作。
(13) 负责林业系统劳动工资、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的林业宣传和林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14)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林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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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水利水电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和江、河、水库、湖泊,主管全省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利、地方电力和水文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符合全省水利和地方电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制订全省水利和地方电力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江河、湖泊、国际河流省内段和地、州、市间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经批准的规划。
(3).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负责组织全省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地州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地、州、市间水事纠纷。
(4)主管全省河道、水库、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主要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5)主管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6)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7)管理全省农村水利和县区乡镇供水、人畜饮水。
(8)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城市防洪等工作。
(9)对地方电力实行行业管理,并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电源点及其电网;负责国家安排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10)配合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制订有关水利、地方电力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监督水利、地方电力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1)对全省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12)对全省水利、地方电力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州、市的重要水工程;对全省水利、地方电力工程综合经营和水库移民实行行业管理。
(13)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地方电力科技、教育、国际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宜;指导和管理全省水利水电队伍建设。
(14)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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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
(2)指导乡镇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负责收集乡镇企业的经济资料并组织分析,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3)指导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促进横向经济技术的联合与合作。
(4)指导和组织乡镇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5) 组织服务网络,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质量检测和供销等服务。
(6) 负责协调乡镇企业与综合经济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处理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7) 开展乡镇企业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发展经验。
(8) 组织和指导乡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9)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乡镇企业的产品归口管理。
(10)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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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畜牧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畜牧业生产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畜牧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全省实际,拟订贯彻执行意见和补充规定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畜牧业发展的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畜牧业科技、产业流通政策,布局畜禽产品基地,并组织实施。
(2) 协同有关部门搞好灾区、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
(3) 负责安排国家和省下达的专项经费指标,按照基建计划和管理程序,落实行业基建投资以及项目的行业审批,负责全省畜牧业生产、兽医药品流通的规划和布局,指导和协调全省畜牧兽医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4) 负责收集国内外畜牧业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分析、预测、跟踪市场动态,引导畜牧业发展,指导全省畜牧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贯彻国家、省制订的物价方针、政策,应用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组织和指导畜牧兽医系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监督、检查畜牧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企业技改工作,指导各级畜牧部门的科技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
(6) 负责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畜牧生产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执行省有关国际技术合作和负责国家、省重大专项技术任务的协调。
(7) 制订畜禽防疫、检疫、兽医、兽药、饲料管理的实施意见,负责指导全省饲料、兽医药品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兽药生产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全省畜产品、兽药产品、蜂产品、饲料产品,包括皮张粗产品的批发、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上述产品的进出口流通管理。
(9) 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目标责任以及领导干部的管理,负责全省畜牧系统的职称评审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各地搞好乡镇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组织或指导系统各种学会、研究会开展工作。
(10)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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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气象局为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气象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气象部门的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
(2)负责云南行政区域内对气象行业实施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以及气象大中型项目、大中型气象技术装备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的初审或审批。
(3)负责云南行政区域内对气象法规和气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云南省气象工作的行政规章。
(4)会同省人民政府对地、县两级气象机构实施双重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气象事业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5)统一管理云南行政区域内天气预报警报及其他气象信息的发布,参与有关的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和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气象成因鉴定的管理。
(6)管理与指导云南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对地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气象条件评价的论证和审查。
(7)归口管理全省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与气象有关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
(8)负责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推进气象科技产业和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9)组织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制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10)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科研教育、业务建设、技术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行政监察、审计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当地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1)承办国家气象局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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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执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 统一管理全省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省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3) 主管全省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报批、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4) 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5)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 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制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土地纠纷。
(7) 协助财税部门征收土地税金,指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指导、协调土地管理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 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后的工程验收,组织协调全省重点工程的移民搬迁工作。
(10)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土地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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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经省政府授权,对全省农业机械化实行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省农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研究制订全省农业机械化区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不同地区发展农机化方案,并督促贯彻执行。
(2) 负责全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鉴定、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组织指导全省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3) 负责全省农业用油和救灾用油的管理、分配和供应。
(4) 负责农机人才的预测、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技术普及教育,指导全省农机化中专学校和农机技术培训学校的教育工作。
(5) 负责全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组织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路检路查,维护交通安全。
(6) 负责农机维修管理,组织对农机具的技术检测,指导乡镇农机修理网点的布局和建设。
(7) 负责全省农机化管理统计、会计工作,指导农机部门的统计、会计工作。
(8)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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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扶贫开发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扶贫工作中的参谋助手。
(2)研究拟定有关全省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有关扶贫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动员组织省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参与扶贫,做好国家机关挂钩扶贫、上海对口帮扶的协调服务工作。
(4)组织协调扶贫工作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实施好外资扶贫项目。
(5)制定年度扶贫计划,拟定扶贫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6)组织实施扶贫到户项目,协调财政、计委、农行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
(7)根据国家扶持贫困标准,组织贫困状况调查,确定扶贫对象,帮助基层解决扶贫工作中的特殊困难。
(8)做好扶贫监测、统计工作。
(9)总结扶贫经验,加强扶贫宣传、信息、交流、科技推广、干部培训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扶贫理论、扶贫政策和扶贫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扶贫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并督促贯彻执行。
(11)联系云南省老少边穷地区建设促进会,指导社会扶贫团体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12)办理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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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二)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行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对成员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培训人员;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 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研究农村重要商品供需平衡和组织储备;开展市场预测,提供信息服务。
(3) 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及农民的要求和意见;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 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重要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 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产业化,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6) 代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7)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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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云南省粮食管理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城乡粮油储备、流通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粮油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拟订贯彻执行的意见和补充规定,研究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粮油行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公粮和定购粮的收购管理,安排全省粮油收购指导性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订粮油保护价格,指导国家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和市场销售,负责暂缓放开粮价地区的城乡粮油供应和计划调拨管理,负责军队粮油供应管理,协同民政部门搞好灾区、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工代赈粮食的调、销、转化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农转非”政策。
(4)负责管理国家粮油专项储备,制订和实施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粮油流通的宏观调控,调剂丰歉平抑粮价,应付突发事件,负责提出省、地储备粮油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区间粮油和进出口粮油的调拨运输管理,指导各地城乡粮油的科学储存和安全保管工作,推动“藏粮于民”及节粮工作,建立和完善省粮食储备体系。
(5)负责安排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拨款、贷款指标,按照基建计划和管理程序,落实基建投资以及对项目的行业审批,负责全省重点粮油流通设施和国家粮食储备仓库、食油储罐的规划和布局,指导和协调全省粮油仓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
(6)负责全省各类粮油商品流通统计调查和报表汇总,负责搜集国内外、省内外粮食行业的有关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为全省粮食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7)负责全省粮食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8)组织和指导粮食系统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论证工作,指导全省粮食企业的技改工作,负责和指导全省粮食行业的科技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全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培育、建设,参与省综合部门对涉及有关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规划和政策的制订,管理和协调省间和省内大宗粮食调剂。
(10)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责任目标承包,指导所属基层党务、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11)承办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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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中共上海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委授权,主管上海市农村系统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本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中央和市委关于党的建设的指示,做好党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的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指导。贯彻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本系统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负责本系统的党史征集和编纂研究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领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支持人民团体独立负责地发挥作用。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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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上海市农林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种植业、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林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市有关种植业、林业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宣传实施,负责执法监督,对区县种植业、林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提出本市种植业、林业生产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本市的种植业、林业生产和管理。参与制订农林业生产资料需要计划,参与管理有关稳定、发展农业的各项专项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协调。对全市粮食、棉花、油料、瓜果、花卉、蚕桑、苗木生产实行行业管理。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进出口管理等。承担本市种植业、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协调和管理农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主管本市农业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和农药产品登记、农作物种子、农药的质量检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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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上海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滩涂资源、河道、湖泊及各类水利工程,主管全市防汛抗旱、长江口开发整治、太湖流域上海部分的综合治理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法规、法律、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拟订本市水利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本市江河、水资源、滩涂等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级、分部门管理水资源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长期供求计划、水量调度分配方案。负责本市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地表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地区间有关水利的纠纷。负责滩涂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围垦、促淤造地和合理开发。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农村水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和太湖流域上海部分的综合治理。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技术交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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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上海市郊县工业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乡镇工业和郊县城镇集体工业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央和市政府有关发展郊县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研究和制定上海市有关发展郊县工业的法规、政策和条例,起草市人大、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发展郊县工业的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编制郊县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业经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郊县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做好各类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负责郊县工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新产品开发、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项目、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环保等方面的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中心城市大工业项目向郊县工业转移,开展郊县工业企业的优势互补、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活动;协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郊县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加强郊县工业企业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制定郊县工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培训、引进、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协调郊县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和国内经济的协作;指导和监督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贯彻执行《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上海市乡镇企业协会和市各类工业行业协会郊县工业分会实行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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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市水产办公室为上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本市渔业发展和资源利用的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编报本市渔业生产统计资料;负责对国家扶持本市渔业资金、物资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本市海、淡水渔业生产的协调和信息交流;负责本市渔业科技项目和技术推广的管理;负责本市渔业执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受市政府财贸办委托对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和市渔船检验处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本市渔业无线电通讯管理,内设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世界银行本市淡水养殖项目的管理;指导本市渔业行业协会的工作;承办其他需要本市渔业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上海市郊区渔业指挥部”的职能归市水产办,由市水产办保留其名称、印章;渔业许可证的审批权转交市水产办;上海市水产办公室负责本市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购置、进口及涉外合作项目的审批以及捕捞强度的控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转由市水产办管理;市水产办负责本市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市水产办负责本市水产技术的推广和管理工作,对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实施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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