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监督形式自税收监督产生以来,古今中外,从不自觉发展到自觉地实施税收监督,形式多种多样,难以列举。但要充分发挥税收监督应有的作用,覆盖监督对象中所有应该监督的内容,做到严密、及时、准确、有效,并便于实际操作,必须不断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按照科学管理原则,把税收监督纳入规范化的管理工作程序。这样就逐步产生了税收监督的正规形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税收监督的形式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 1. 按监督的时序来分 (1)事前监督。指在税收活动中某一程序之前实施的监督。如在建立新税制或改革税制之前进行的调查和试点; 每一轮征收前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调查和测算; 预测收入变化趋势的税源调查和分析等。 (2)事中监督。指在税收活动中,某一程序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监督。如在某一税种征收过程中,为保证及时入库对纳税人资金情况的了解; 入库期间对缴款书回执联的销号以核实进度和纠正差错; 当期税收收入能否完成的估计或预测,以及对流动税源征收中的查验等。 (3)事后监督。指在税收活动中,在完成某一程序后实施的监督。如对某一税种征收后的政策检查、违章检查及信息反馈;税收会计、统计对某一期征收结果的核算、分析与反馈;对税务干部德、能、勤、绩的定期考核和奖惩等。 2.按监督的方式来分 (1)调查监督。这是最普遍的方式,可适用于全部税收活动中每一程序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所有对监督对象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书面、通讯或通过第三者)调查、了解及分析,以取得需要的资料、数据和信息,从而产生监督作用,都属于调查监督。 (2)计划监督。对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征税人员,根据有关法规、数据或资料,分别订出纳税、工作、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措施等实施计划,以分别指导纳税、征税、稽查、管理和各项税务工作。既便于掌握和检查进度和质量,又便于进行监控考核。 (3)检查监督。根据税法和法律规定,对监督对象,包括一切纳税人,以及涉及税收活动的知情人(法人和自然人)进行带有强制性的检查、监督对象必须依法提供必要的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4)制度监督。根据税务管理、征收管理和行政管理有关法令和规定,分别对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制订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引导、制约和考核。如对纳税人规定的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帐证管理、征前辅导及违章处理等制度;对税务机关和人员规定的职责范围、定期报告、岗位责任、开门办税、工作守则、廉政建设、业务培训等制度。 (5)舆论监督。通过宣传媒介、教育手段或公开办税等制度,发动协税、护税人员和广大群众对征纳双方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举报活动,并提供可靠的线索、资料、证据。 (6)条约监督。在涉外税收或国际税收业务中,由有关国各方缔结税收条约或协定,据以监督缔约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正确处理,同时防止,揭发和及时处理国际逃税和避税问题。 3.按监督的具体要求来分 (1)专项监督。对税收活动中某一个项目或问题进行的调查、监测、监控和监察以及信息反馈。 (2)综合监督。对涉及多种税收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监测、监控和监察以及信息反馈。 (3)定期监督。对某一税种的征收期或一定时限内的税源、纳税人、征税对象,或对税务部门及其人员以及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调查、监测、监控、监察及信息反馈,包括一次性的或反复多次的。 (4)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税源、纳税人、征税对象或对税务部门及其他人员以及有关部门或人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调查、监测、监控、监察及不断的信息反馈。 以上对税收监督形式的三种分类标准,体现监督形式的三个侧面。在实际操作中,每一次行动都是这三个侧面组成的具体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