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天津地方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天津地方法院1927年11月1日,国民政府令各级审判厅改为法院。同时命令裁撤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及监督官一律改为首席检察官,配置于各级法院内。天津地方审检两厅遵令于1928年6月进行改组,将原天津地方审判厅改组为天津地方法院,将原天津地方检察厅撤销,在法院内配置首席检察官。嗣后,随直隶省改称河北省,将直隶天津地方法院改称河北天津地方法院。天津地方法院改组后,内部设两个民事审判庭,每庭置庭长1员,推事2员,管理天津市属第一审案件及不服该院简易庭处理之二审上诉案件;设一个刑事审判庭,置庭长1员,推事2员,管理一审及不服该院简易庭处理的二审刑事案件;设民事简易庭一个,置主任推事1员,推事2员,候补推事2员,办理天津市属简易民事案件;设刑事简易庭一个,置主任推事1员,候补推事2员,办理简单轻微刑事案件;设书记室一个,置书记官22名,分隶文牍、记录、会计、统计各科,而以书记官长统率之。此外,设登记处一个,置主任1员,登记员1员,调查员4员及膳写、录事、承发吏各若干员;设执行处一个,置主任推事1员,候补推事3员,办理本院地方庭及简易庭所确定的执行案件。天津地方法院改组后,先后曾在大沽、杨柳青、外国租界及北仓等处设立登记分处,分别就近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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