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使用与经营
安徽地主阶级和统治者对农民的盘剥形式主要有:
1.租佃制。租佃制是安徽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1930—1936年,安徽贫雇农一般占到60%~70%左右。租佃前,地主一般都要求与佃农订立书面契约。除正租外,佃农租佃时还须向地主交纳押金,如果佃农欠交正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计息,退佃时归还佃农。租佃期限有三种:
❶不定期租佃。如果佃农不按契约行事,地主可随时将田地收回另租。
❷定期租佃。租约中规定期限,少则2~3年,多则3~5年。
❸永佃制。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因土地荒芜影响了统治阶级的税赋收入,清政府一度鼓励招徕客民承佃垦耕。据1904年统计,全省客民达165万人,约占全省人口的12%,大量客民的涌入促进了战后安徽农村土地永佃制的发展。据南京金陵大学1934年调查,芜湖县46户佃农及半佃农中,30户为永佃制,8户租限5年,6户3年,1户2年。
安徽农村的地租形态有两种:
❶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分成租制分成比例一般是对半,定额租制则不论年成好坏佃农都要按约定租额向地主缴租,意味着佃农要承受较大风险。据1924年抽样调查,安徽农村实物地租约占93%以上。在某些地方,劳役地租仍是实物地租的一种重要补充。如阜阳的佃农须充当轿夫,潜山的佃农“亦时以力役助地主”。
❷货币地租。约占7%以下,主要存在于沿江和皖南地区。各地的地租额高,19世纪末,实物地租率大体在40%~75%之间变动。据1929年的统计,全省旱地地租率平均达30%,水田地租率平均竟达70%。1933年对青阳等13个县抽查表明,水田实物地租率平均约占43%左右,其中上等田地租率为41%,中等田43%,下等田高达45%。
2.高利贷。安徽农村高利贷主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
❶地主、富农和商人等私人借款。安徽农村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往往三位一体,地主同时也经营商业和放高利贷,商人和高利贷者赚钱后则购买土地。
❷典当业。清代鼎盛时全省有在册典当796家,清末逐渐衰落,到1897年仅剩113家。1912年资料表明:安徽典当业资本187.9万元,在22个统计省份中排名第13位,至民国时期逐渐被崛起的银行业取代。
❸钱庄。清末全省约60余家,辛亥革命后发展至190余家,多为官绅巨贾开设,1912年全省钱庄资本金27.8万元,在22个统计省份中排名第20位,仅高于甘肃和云南,至40年代末基本倒闭。
安徽农村借贷利息期限短利息高。芜湖地区流行的稻债、麦债年利率为30%,高的达45%。全省流行所谓印子钱,一般为借钱1 000文,加利钱200文,约定每日还钱40文,一月期满本利即如数还清。安徽的高利贷利率上升幅度也很大。1931年皖北水灾缺粮,利息率较1930年增长了13%,此后便居高不下,至1934年利息率竟比1930年高出50%。
农村高利贷剥削形式大体有:单纯高利盘剥,如稻债、麦债、豆债、青苗利、砍头利、印子钱等形式;高利贷与地权结合,如太和、全椒等县的钱稞等,农民在借贷时须以土地作抵押,逾期不还土地即归债权人;高利贷与商业剥削结合,如六安等地的买栈稻等。
3.田赋。1927年前,田赋名为国家收入,但由于各地军阀割据,截留国税,田赋收入实际由各地支配。1927年8月,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界限时顺水推舟将田赋正式划归地方收入,盐税、关税及各种货物税则由中央政府征收。1928年,安徽省财政收入703万元,其中田赋收入为407.1万元,占57.9%;1933年,全省财政收入788万元(不含中央补助金328万元),其中田赋收入416.9万元,占52.9%。田赋划归省级财政收入后,对县级财政收支并无具体划分,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遂成为各县在“自治”旗号下搜刮百姓的最主要途径。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安徽沦陷,国民党政府在改革财政体制时将田赋收归中央并改征实物,又与官价购粮一起实行,省级经费由中央核拨。1941年9月—1942年6月,国民党政府在安徽省征田赋实物粮食(籼稻、小麦、高粱)91.9万石❶,1942年征实田赋粮食150万石,1946年达330万石。
安徽省的田赋分以下几种:
❶丁地税。清朝初年赋税主要有田赋和丁赋,田赋以土地、丁赋以人丁为征课对象,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地”,即将丁赋摊入田赋之中统一征收,称为“丁地”。1929年,删除丁地、漕粮等项名目,并入田赋征收。
❷漕粮。漕粮是由水路运往京师供官、军用的粮食,系江、浙、皖、鲁等省特有的一种实物税收,安徽省1908年征漕粮县共60县,征漕粮米32万石,随漕杂项米折银等16万两。
❸租课。为国有土地租给农民经营征收的代价。安徽省有芦课等,芦田(芦苇沙洲地等)主要分布于沿江县。1887年,安徽征芦课银47 805两,民国初年改压征旧制为按亩科征银元。1932年,垦熟芦田改征田赋。
❹附加税。安徽田赋附加自清咸丰初年即已开始,光绪年间附加税目渐多,1927年后,田赋附加税名目竟达25种之多。附加税对正税的比率,最低为48.1%,最高达287.2%。1933年,安徽省60个县中有一半以上的县附加税超过正税。田赋征收额见表13-1-3。
表14-1-3 田赋征收额
单位:万元
年 份 | 赋目及征收数 |
丁地 | 漕粮 | 租课 | 合计 |
1928年 1933年 | 267.2 | 135.2 | 4.7 | 407.1 416.9 |
注:1929年后取消丁地、漕粮、租课细目,统称田赋。
安徽田赋税率很高。1931年同1912年相比,每亩田赋正附税总额:水田平均上升66.7%,平原旱地平均上升78.6%,山坡地上升20.5%。1931年以后,各类田地的税率又逐年上升。1936年,平原旱地和山坡旱地每亩田赋正附税总额分别上升了13%和14%。许多地方税赋率不仅高出北洋政府时期,甚至高于晚清时期。1930年,萧县田赋每亩达1.81元,为晚清时期1902年的4.53倍。繁重的田赋使农民负担日重,加上水利失修,灾害频繁,农民流离失所。1927—1937年,安徽几乎年年有灾,1931年,水灾共淹没耕地2 400千公顷,皖南每千人中有285人、皖北每千人中有47人离村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