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营、供销合作商业的三次分工1953—1956年
1953年开始,广东进入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为执行国家对农产品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协调国合商业各系统、各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共同组织好商品流通。为理顺城乡产品交换关系,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在1953年至1956年期间,国合商业进行了三次经营分工。
第一次分工于1953年底进行,主要按经营对象即按商品分工。工业品由国营商业收购经营;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由供销合作社收购经营。第二次分工于1954年下半年进行,当时为适应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需要,主要按城乡分工,国营商业负责城市市场,供销合作社负责农村市场和农副产品收购工作。第三次分工是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为改进农村商业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发展,按照商品经营分工城乡分工相结合和以商品经营分工为主的原则进行分工;粮、油、棉、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副产品,由国营商业负责统购统销,同时负责组织商品出口及供应大中城市、工矿区的主要副食品;供销社负责农副产品、手工业原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与供应。
经过分工调整,商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逐步健全,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断完善。许多企业普遍推行经济核算制,在上下企业之间实行供应合同制。到1955年,全省商业企业全部完成了第一次核资工作。同时把企业管理和经营机构分开。省、市各公司一般负责企业管理,批发站负责商品收购、调拨和运输。这样,使企业在核定的资金范围内,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改变了过去统收统支的贸易金库制度。
商业机构的分专划细和经济核算制的推行,打破了干部职工中长期存在的供给制思想,建立了企业分层负责制、定额管理制(含资金、费用、人员定额)、实物负责制、业务合同制、零售现金核算制以及奖惩等一整套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商业经营业务的发展,促进了农产品调拨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