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营农业贷款
新中国成立初期,江西省国营农业企业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小,加之当时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款,银行只帮助解决其生产费用的临时需要,1957年贷款余额仅400万元。1957年,全省5万多名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奔赴山区、湖滨创建了100多个国营垦殖场。为支持国营农垦场的创建,全省从农贷资金内拨出337万元作为专项贷款,用于解决建场急需生产资金。1958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在农贷资金中抽出1 500万元,作为专项指标,用于垦殖场国家专款项目以外的生产费用和基建开支,随后又按照国营农场所需定额流动资金,财政解决30%,银行贷款解决70%的规定,当年净增贷款1 100万元。1958年以后,由于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境之中,国营农业贷款紧缩。到1966年,国营农业贷款余额仅392万元,为历史上的最低点。1973年,中共中央和江西省委作出了恢复和整顿国营垦殖场(农场)的决定。为了扶持国营农垦企业发展,增加了对国营农业信贷投放。至1978年,全省国营农业贷款余额达4 551万元,比1966年增长10.6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农业信贷工作有新的发展。为支持国营农垦企业走一业为主、综合发展的新路子,全省国营农业贷款由1979年的3 793万元,增加到1995年的16 679万元,增长了3.4倍,发放的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贷款占农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5%,流动资金贷款占农垦企业流动资金来源的70%。信贷资金的大量投入,对促进江西国营农垦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