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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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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方式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近代,山东广大贫苦农民即使自己占有并经营少量土地,也要受到种种盘剥,以致长期陷于贫困之中。山东地主阶级和统治者对农民的盘剥形式主要有:
1.租佃制。山东土地虽不太集中,但租佃制仍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据1923年华洋赈会的5省9县农村调查,山东佃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0%左右;1934年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对山东80余县的调查,佃农与半佃农合计占全体农户的30%。山东80%以上的自然村有租佃关系,多是地主出租,有的凭口约而定,有的立书面契约,据调查,70%的有契约。
山东省的租佃期限有三种:
❶不定期租佃,地主可以随时换佃,还可以撤佃为要挟,增加地租;
❸定期租佃,期满重新订约,租佃期多1—3年;
❸永佃制,能促进改良土地,增加收益,但永佃制很少,多为地主招佃垦荒。据国民党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抗战前山东省不定期租佃占89.93%,定期租佃占5.6%,永佃制占4.47%。
山东土地租佃形式也有三种:
❶最原始的劳役地租,据陈正谟1934年的调查,山东劳役地租占30.27%;
❷实物地租,由主佃双方预先约定分配收获物的比率(一般是对半分),据国民党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对山东83个县的调查,实物地租占69.6%;
❸货币地租,约占30.4%。
山东省的地租额高,实物地租多为50%,甚至高于50%。据国民党政府实业部1934年对山东省32个县调查,各地分租率地主不出资者得农产收获物的50%左右,供给全部资本或一部分资本者得收获物的70%左右。租率分物租租率和钱租租率两种。详见表14-1-2和表14-1-3。

表14-1-2 1934年山东省各等田地实物地租占产值的百分比

水 田旱 地
上等中等下等上等中等下等
36.2141.4639.9543.2447.5150.86

表14-1-3 1930年山东省各等田地货币地租租额占地价的百分比

水 田旱 地
上等中等下等上等中等下等
13.011.715.69.58.412.1

2. 高利贷。据1934年4月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山东全省借现金的农家占农家总数的46%,借粮的占36%。山东农村的借贷,主要是为了维持生活,而不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
山东农村高利贷主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
❶典当业。清末全省有200余家,辛亥革命后相继倒闭,到1928年仅剩21家,1932年还有11家,几乎绝迹;
❷钱庄。1911年全省共有钱庄977家,资本总额为433. 8万元;到1933年全省还有钱庄686家,其中一半以上是1927年后设立的,资本大者万元左右,小者千元以下。随着农村经济的败落,钱庄渐趋倒闭;
❸地主、富农和商人等私人借款。据1934年国民党政府“农情报告”的统计,在山东农民借款来源中,地主占15. 5%,富农占19. 6%,商人占20.2%。抗日战争爆发后,私人放款占到90%以上。
山东农村借贷利率很高且期限较短。据1934年华洋赈灾委员会的调查,山东省的平均年利率最高为60%,低者18%,一般为36%。1934年12月,中共胶东特委的综合报告指出,该地区高利贷每月要2分5的利息,有的甚至3分、4分。山东的高利贷利率上升幅度也很大,1929—1934年的5年间,利率增长了15%—16%。
山东农村高利贷剥削形式大体可分为四大类:
❶单纯高利盘剥,如吃一还二的粮食帐、花生饼帐,借物先折高价、听涨不听落,放青苗,月银,探头息和利上加利等形式;
❷高利贷与商业剥削结合,包括放豆饼债,赊商品帐,典商品粮,贵借贱卖和期粮棉等;
❸高利贷与地权结合,包括地租转期粮,吃分子粮,滚利折产,放租粮,借粮换地,过期以地抵债等;
❹高利贷与变相劳役结合,包括工夫帐,劳役利息,人身抵押和负债奴隶等。
3. 田赋。1928年,国民党政府为了巩固地方财政,划分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将田赋分给各省作为地方税收,盐税、关税及各种货物税则由中央政府征收。1931年,山东省财政收入2457. 51万元,其中田赋收入为1495. 77万元;1933年度省全部地方收入为2 357. 54万元,其中田赋收入为1545. 77万元。田赋划作地方税后,又分为省税和地方附加税两种。抗日战争时期,沿海各省相继沦陷,迫使国民党政府又将田赋收归中央并改征实物,省县地方收入部分由中央在国库内拨给。1941年度,国民党政府在山东征田赋小麦160 266石,1942年搜刮的最多为706 000石,1944年则只有19 343石。
山东省的田赋分以下几种:
❶地丁税。清初是按地亩纳税,按人丁服役,康熙末年将地赋与丁赋并征,雍正年间便“摊丁入亩”。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山东全省共应征地丁税257.47万两,地丁税以外尚有各种带征;
❷漕粮。漕粮是派征的供京都官军食用的粮食等农副产品,系江、浙、赣、皖、豫、鲁等省特有的税收,山东省有漕粮者共65县;
❸税课。是国有土地租给农民经营征收的代价。山东省有学租、余额地租、柳园地租、荷花池地租、屯租等,均按亩纳租。辛亥革命后,改定折价,租课每两折征2. 2元;
❹附加税。田赋的附加税,自清咸丰初年即已开始,光绪年间附加税目渐多,辛亥革命后加征省附加税成例。1915年北洋政府电令各省一律附加税10%,1923年又饬令每丁银加征五分,从此每丁银一两征2.47元,1925年经地方规定县又附加1元。田赋征收额及分类见表14-1-4。

表14-1-4 山东省田赋征收额及

单位: 万元
年度赋 目 及 征 收 数
地丁漕粮租课附加税共计
1925年
1932年
566.54
1 279.87
221.55
221.55
25.42
14.34
3.51817.02
1 515.76
类表
田赋税率较高,使农民负担加重,而且越是贫困户负担越重。抗战初期,滕县和费县按旧的比例税制负担,贫农负担占其平均收入的19.6%,中农负担占其平均收入的19. 9%,富农负担占其平均收入的16. 9%,地主负担占其平均收入的15.3%。从战前山东省历年田赋占地价的百分率看,田赋是逐年加重的。详见表14-1-5。

表14-1-5 历年田赋占地价之百分率

项别年 度
1912193119321933193419351936
水 田
平原旱地
山坡旱地
1.79
1.62
1.38
1.71
1.67
1.76
1.67
1.77
1.84
1.53
1.66
1.66
2.33
2.02
2.13
2.44
2.51
2.56
2.26
2.21
2.31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顽横征暴敛,税目繁多,给农民造成了无法承受的田赋压力。国民党官方发布的《农情报告》表明,这一时期山东省的田赋已超过地价的2%,超过实际收获量的30%—50%。在此同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内负担最轻,只占每亩全年收入的10%—20%;而日伪占领区负担几乎占收入的100%。
繁重的田赋严重破坏了农村生产力,造成大批农民受饿流浪以至饿死,1929—1932年间,山东农民饿死者达150万人,受饿者达5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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