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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国合调整分工,发展国有商业时期(1953—1957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国合调整分工,发展国有商业时期(1953—1957年)

(二)国合调整分工,发展国有商业时期(1953—1957年)

“一五”时期,云南国有商业完成了扩大商品流通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基本任务。从1953年起,为了有效地发挥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分工调整:
❶1953年按商品经营分工;
❷1954年实行按城乡经营分工;
❸1955年8月采取商品分工与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分为三类:
❶由国有商业从城市到乡村统一经营的商品,如粮食、食用油脂、生猪、菜牛、菜羊等;
❷由供销合作社从城市到乡村统一经营的商品,如三类农副土特产品、棉花、麻类、工业用油脂油料、废旧物资、日用杂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等;
❸国有商业在城市经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营的商品,如针棉丝毛纺织品、百货、煤、建材等。国有商业机构进一步细分、下伸,在初创时期8个专业公司的基础上逐渐分合,形成百货、文化、纺织、针织、五金、交电、化工、石油、煤建、医药、专卖、食品、贸易、饮食、服务、糖果、糕点、水产、托运等19个省级专业公司,在专县一级也大都设有分支机构,一般县成立了8~9个支公司。1955年全省有分公司71个,市公司16个,县公司364个,县以下商业机构(贸易小组、食品小组)573个。
“一五”时期,云南省完成了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有商业作为执行对私改造的主要业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委托加工、计划定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一系列由初级到高级的形式,于1956年基本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据统计,全省私营商业(包括饮食业、服务业)应改造的为77 195户,已改造的59 803户,占应改造户数的77.5%,其中转为国营、合作社的2 285户,占3%;转为公私合营的18 251户,占23.6%;组成合作商店的20 880户, 占27.1%;组成合作小组的18 387户,占23.8%,未组织起来的部分小商贩保留自营。对私改造的基本完成,初步建立起以国有商业为领导、合作商业为助手、个体商贩及农村集市贸易为补充的社会主义商品流通体系。
“一五”时期,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政策。1953年,粮食和油料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棉布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实行生猪派购;1956年统一收购的农产品扩大到烤烟、麻类、甘蔗、茶叶、蚕茧、羊毛等;1957年进一步把桐油、楠竹、棕毛、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集中产区的木材、供应大城市和出口的水果、水产品及重要中药材等,也纳入了国家统一收购的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中共云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从云南实际出发,决定在元阳、金平等26个暂不进行土地改革的县,对粮食实行市场收购;内地农村粮食全部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粮食实行了“定产、定购、定销”。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在已进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边疆民族地区中,靠近内地的县,粮食实行统购统销;靠近边疆的县,不实行统购统销。在“直接过渡”地区,则与民族上层协商,动员卖一部分余粮。
随着国有商业网点增加,农产品流通体系建立与完善,充实和加强商业队伍,改善经营管理,云南省商业有了长足发展,市场活跃,物价稳定。1957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0.2亿元,比1950年增长1.7倍,其中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济的比重占到59.4%,集体经济占28.8%,个体经济占5.7%,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占6.1%。国家对民族贸易自有资金、利润留成比例、商品价格补贴等三个方面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1957年云南省边疆民族地区的农副产品采购总值和商品销售总额分别比1953年增长4.4倍和4.3倍。全省国有商业网点达26 246个,职工达97 979人,国有商业已初步形成完整体系。

☚ (一)稳定物价,创建国有商业时期(1950—1952年)   (三)“大跃进”与三年调整时期(1958—196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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