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抚恤补助
国家抚恤烈属、伤残军人,补助在乡复员退伍军人,体现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是做好优抚工作的物质保证。建国初期,由于国家财政比较困难,采取以“临补为主,定补为辅”的原则,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老复员军人一般采取临时补助的政策,每人次3—5元。1980年,广东改进优抚对象的补助工作,推行的以“定补为主,临补为辅”的办法,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月6—10元,全省定补33 411人,年支出325万元;临时补助54万多人次,年支出291万元。1985年,广东对烈属的定补改为定期抚恤。凡无固定收入的烈士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享受定期抚恤,每人月25—40元。全省享受定恤有13 729人,每人月均26. 3元。1989年,广东全面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和扩大复员军人定补面,使全省抚恤经费、抚恤补助人数和标准有了较大幅度增长。1991年,抚恤事业费开支6 539万元,抚恤补助人数113 388人。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全部落实了抚恤,每人月均52元,其中孤老烈属82元;在乡复员军人有70. 6%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月均3元,其中孤老复员军人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