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社营
1.农业社租用。1957年春季, 中共黑龙江省委农工部和省农业厅拖拉机站管理局, 组织联合工作组到拜泉兴业社进行农业机械下放给农业社经营的试点, 探索办农业机械化的新路子。试行农业机械所有制不变, 包租给农业社经营的形式, 当年4月, 兴业社从拖拉机站租了一台热特-25拖拉机, 附带播种机、脱谷机、圆盘耙、镇压器、拖车各1台。双方议定:机具完全由农业社指挥调动, 拖拉机站负责技术指导, 租金按拖拉机计划工作量计算。自4月到年底,计划工作量为9 750标准亩, 每标准亩租金1.18元,1年租金共11 511元, 工作量超过计划时, 超过部分,农业社不多缴租金; 没达到计划工作量, 拖拉机站不少收租金。油料由农业社负责, 机具检修费和驾驶员工资由拖拉机站负责。试行以后, 拖拉机既用于田间作业, 又用于运输和其他作业; 既用于平作又用于垄作, 农民将旧犁挂在拖拉机后边, 实行垄作, 开始找到了拖拉机挂大犁用于垄作的办法, 有效地提高了拖拉机的利用率。这一年兴业社的播种期比1956年缩短6天, 还比1956年多扣种5公顷, 并用7天时间抢种了因种子未出苗而毁种的100公顷大豆。夏锄时, 全部大田作物作到三铲三趟。从4—8月, 这台拖拉机共完成工作量5 662.2标准亩, 超过拖拉机站同型拖拉机同期工作量35.3%, 每标准亩成本1.2元, 比拖拉机站成本低21.9%。拜泉试点成功后, 全省还有一些县乡进行了试点。
1958年进一步完善包租形式, 具体办法是: 一个社包一套机具, 大型的联社包; 工作量略高于历年定额, 成本 (工资、田间修理、油料) 由农业社自己负责;按耕地面积提交大修基金, 交修理部门保证修理; 拖拉机站收经营管理费按年计划工作量收, 超额部分不收。另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机具折旧费。改变后的拖拉机站, 主要任务是搞好包租合同, 指导机耕队提高机具利用率, 增产粮食。这种国家所有农业社租赁形式, 虽然效果明显, 但是因为机器仍为国家所有, 农业社只求多干活, 不顾机具磨损, 对租来的机具不爱护。另外, 机器的购置、基建、设备、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仍靠国家投资。因此, 这种形式就被社队自有自营所代替。
2.国社合营。1958—1961年, 社队自营农业机械, 由于采取 “一刀切” 的作法, 放的太快, 很多农业社的经济条件、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不适应; 加之连续3年自然灾害和 “左” 的路线影响, 农业生产歉收, 许多地方出现了 “买不起, 使不了, 管不好” 的问题。
1961年, 人民公社实行 “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社队自营困难更大。据1958—1961年统计, 全省人民公社购置农业机械共花7 329万元, 其中国家投资6 000万元, 占81.9%, 社队自筹资金1 329万元, 仅占18.1%。名为社队自营, 实际是国家投资。而且管理不善, 造成拖拉机破损严重, “爬窝率”逐年上升。1959年 “爬窝率” 为24.4%, 1961年高达54.4%。据此, 中共黑龙江省委1962年3月26日决定, 在不改变大队经营使用权的条件下, 加强国家对机械技术的管理, 采取国家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 在公社建立国社合营的农业机械技术管理站, 由农机行政部门和公社双重领导。国家投资购买的机器为国家所有, 固定给大队使用。生产指挥权以大队为主; 技术、修理、核算、供应等工作以站为主; 实行投资分工, 拖拉机、大型机引农具、修配厂的主要设备由国家投资;公社以上大型贮油设备, 修配厂的部分土建工程, 一般的修理设备和土建等由县社投资; 大队所需的库房、油桶, 保养设备以及各种工具等由大队投资。到1962年9月末, 全省共建立县 (市) 农业机械技术管理总站62处, 国社合营的公社农业机械技术管理站189处, 直属机耕队293个, 共经营拖拉机2 889台, 机引农具11 004台 (件), 为680个人民公社服务。
国社合营的农业机械技术管理站, 以国家为主进行了各方面的投资, 社队承担的部分投资和建设项目, 因经济薄弱都难以落实, 因此和国家办站区别不大。到1962年12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整顿改进拖拉机站工作的决定》, 全省国社合营的农业机械技术管理站, 一律改建为国营农业机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