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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政府向行户科配官需物品时所付的价格。每旬由政府派员下行,按市价高低与行户共同评议商定,故又名“时旬价值”,简称“旬价”。宋廷规定,京师逐旬上报,州县按月上报,各路监司每季巡查核实。时估之价只与政府科买物相关,与市价无涉。政府购物系大批量进货,故从数额上看,时估价与市场批发价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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