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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战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战俘zhàn fú

战争中被捉住的敌方人员;俘虏。1924年蔡和森《社会进化史》第一篇:“战俘大多是置之于死地,只有氏族中发见劳动不够或战士减少时,才采用收容的方法。”

俘虏

俘虏

俘(战俘) 虏 战获 降民 降虏仇虏 阶下囚 南冠楚囚
活的敌人:生寇
投降的俘虏:降俘
未被处死的俘虏:遗俘
被拘系之俘虏:累俘
为侦讯敌情而捉的敌人:口语
可以提供情况的俘虏、罪犯等:活口
(打仗时捉住的敌人:俘虏)

☚ 外敌   做事的人 ☛

战俘prisoner of war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交战国一方战斗员。战俘待遇是各国根据国际公约义务给予享有交战者资格的个人的保护,从战斗员陷入敌方权力之下开始,直至战俘身份终了为止。战俘本人不得部分或全面地放弃有关战俘公约上的保护规定。可以享受战俘待遇的人员包括:(1)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武装部队一部分的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2)符合交战者资格的其他民兵及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3)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的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人员;(4)获得武装部队准许,持武装部队所发身份证,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的人员,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5)冲突各方商船及民航机上工作人员,而依国际法的任何其他规定不能享受更优惠待遇者;(6)未占领地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公开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7)现属于或曾属于被占领国武装部队的人员,而占领国认为因此种隶属关系有加以拘禁的必要者,即令占领国于该占领区外进行战事时原曾将其释放,特别是曾企图再行参加其原来所属而正在作战的武装部队未获成功,或未遵从占领国所发出拘禁令者;(8)上述各类人员中为中立国或非交战国收容于其领土内,依照国际法应由该国拘禁者;(9)参加敌对行动而落于敌方权力下的人,如果主张战俘的身份,或表现为有权享有这种身份,或其所依附的一方通知拘留国或保护国代其主张这种身份,应推定为战俘。如果对于任何这类人是否有权享有战俘身份的问题有任何怀疑,这类人在主管法庭决定其身份以前,应继续享有这种身份。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不得被视为战俘,但可以被拘留国留下继续为战俘提供服务。外国雇佣兵、间谍,在落入敌方权利之下时,不得享受战俘待遇。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是第一个规定应当给予战俘人道主义待遇的国际公约,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订立,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对1929年公约加以修改,对战俘的地位和待遇,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还有不少其他战争法规则中,也涉及到战俘人道待遇的规定。导致战俘身份终了的情况有:(1)因重伤、重病而由拘留国直接送其回本国;(2)送入中立国医院;(3)宣誓获释;(4)逃跳成功;(5)死亡;(6)实际敌对行为结束后释放或遣返。

战俘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入敌国权力之下的一切合法交战人员 (包括正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和抵抗组织的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第四公约》) 规定,处于敌国权力之下的战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歧视地享受人道待遇,其生命、健康和尊严不受非法剥夺或损害。拘留国有责任保证战俘享有人道待遇,并应于实际战事停止后立即将其释放并遣返。

战俘Prisoners of War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敌方俘虏的交战人员。原始战俘一般被祭杀或处死。后发展为终生奴役或当作向敌方索取赎金的筹码。18世纪末,在英法战争、美国革命和1812年的战争中,多采用拘禁或假释的方式。有关战俘待遇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是《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864年在日内瓦制定,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1907年在海牙修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根据该公约,2818名加拿大战俘与2005名德国战俘交换。1929年,日内瓦外交会议签订《战俘待遇公约》作为海牙公约的补充。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根据日内瓦公约,共遣返8000名加拿大战俘。1949年又签订《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对《战俘待遇条约》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新条约共有143项条款和5个附则。

战俘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的交战人员。历史上,最早规定给予战俘以人道主义待遇的是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附件陆战法规惯例章程。1929年缔结了独立的战俘公约,1949年加以修改,对战俘的地位和待遇,作了详细规定。1977年在日内瓦又签订了关于1949年日内瓦战俘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上述诸公约规定的战俘地位和待遇的主要原则及规则是:对战俘应给予人道待遇;战俘是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不是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管辖之下;战俘拘留国应禁止任何引起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健康的行为;在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释放并遣返;不得没收战俘的私人财物;战俘的住宿、饮食和医疗卫生应得到保障,并不得强迫战俘从事危险性或屈辱性的劳动等等。

战俘

captive;prisoner of war;pow


战俘

prisoner of war (POW)

战俘

prisoner of war(POW)
遣返~ repatriation of prisoners of war/病伤~ sick and injured (or wounded) prisoners of war/各方收容的~prisoners of war in the custody of each side/对~的后勤支援logistic support for prisoners of war/关于~的安排arrangements relating to prisoners of war /~的看管custody of prisoners of war/~的交接delivery and reception of prisoners of war /~的处理disposition of prisoners of war/~遣返委员会Committee for Repatriation of Prisoners of War/~收容所prisoner-of-war collecting post/~营prisoner-of-war (POW)c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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