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卫生工作
战俘卫生工作是对战俘所实施的卫生防病措施的总称。1949年《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第13条规定:“战俘在任何时候,须受到人道的待遇。”第52条:“战俘除自愿者外,不得使其从事有害健康或危险性的劳动。”第118条:“实际战争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遣返,不得延迟。”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遵循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优待俘虏,对伤病战俘,给予良好的医治,使其迅速恢复健康。
战俘营的卫生工作为整个战俘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从建立战俘营之始,直到遣返俘虏为止都要搞好卫生管理。在战俘营设立卫生行政机构和战俘医院,负责对战俘的健康、日常生活、营区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厕所卫生、营养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对其伤病进行治疗做好病案记录等。死亡的战俘要有死亡诊断书,如火葬则要保存其骨灰,如埋葬则要设墓标。
遣返俘虏的卫生工作,分为遣返准备阶段,遣返途中和交接后的卫生工作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对健康战俘进行卫生整顿,轻病继续给予治疗。对住院伤病战俘视病情轻重确定遣返次序,先轻后重,并要注意途中治疗。要为每名伤病战俘准备一份病历摘要,由负责医生签署,以便交给对方。遣返时,应派医务人员并携带应急药品护送。从战俘营到交接站一般不超过一天的路程,如途中需要住宿,中途点也应有医药准备。到达交接站后,有的要停留数天。故交接站应有临时病室和诊疗所。移交伤病战俘时,要有医生在场,以便解答对方提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