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督察区
1935年在沅陵县设立湘西绥靖处,将指定范围内的19县划为5个行政督察区。1936年5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 《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暂行条例》后,正式设立专员公署,并重新划定行政督察区。除原19县外,又增加6县,计25县。划为4个行政督察区。第一区驻沅陵县,第二区驻慈利县,第三区驻乾城县,第四区驻黔阳县。1937年12月在全省普遍设立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专员公署系省政府派出代行省政府职权的一级行政机构。以专员兼任驻在地县长。全省划为9个区: 第一区驻浏阳县,辖10县; 第二区驻常德县,辖11县; 第三区驻沅陵县,辖7县; 第四区驻乾城县,辖7县; 第五区驻衡阳县,辖8县; 第六区驻邵阳县,辖7县; 第七区驻黔阳县,辖7县; 第八区驻郴县,辖10县; 第九区驻零陵县,辖8县。1940年4月又将全省划为10个行政督察区,并调整专员公署驻地: 第一区驻岳阳县,辖8县; 第二区驻耒阳县,辖8县; 第三区驻郴县,辖10县; 第四区驻常德县,辖9县; 第五区驻益阳县,辖6县; 第六区驻邵阳县,辖6县; 第七区驻零陵县,辖8县; 第八区驻永顺县,辖6县;第九区驻沅陵县,辖8县; 第十区驻洪江,辖8县。1949年8月湖南和平解放后,撤销湖南行政督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