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对成年人的监护
对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禁治产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护。对成年人的监护,自作出禁治产宣告开始,主要由法定监护人或选定监护人进行。在各国立法中,均将配偶列为第一位的法定监护人,其他的法定监护人可是父母、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在对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中,除未成年人监护的一般事务外,还有特别的监护,即治疗护养。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应首先用于这一需要。同时,监护人可依法定程序对被监护人作强制治疗,并可作身份行为的代理。在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中,无须经被监护人同意。对成年人监护终止的绝对原因包括:
❶被监护人死亡;
❷禁治产宣告撤消,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监护终止的相对原因包括:
❶监护人死亡;
❷监护人被宣告禁治产;
❸撤除监护;
❹监护人为配偶的情况下与被监护人离婚。对成年人监护终止的后果,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