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文公 下】
‘陳代’章
‘枉尺直尋’,功利之説也。古人所謂功利,是售其才器以就功名,不如今人但知利己,不知功名國事為何物。凡親戚之相勸勉,只圖身利而已,枉直之説不入於耳。人有進退,稍不苟者必非笑,甚者或詆以惡言。噫!古今相去又遠矣。
‘景春’章
景春想是俗子,故以儀衍為丈夫。抑游説之士學儀衍者也。其謂‘一怒〔而〕諸侯懼,安居〔而〕天下熄’,皆苟為大言以誑世俗,其實諂媚取容,豈能使之懼、使之熄哉?借使有是,匹夫而懼諸侯,豈君子之道哉?且其所謂‘天下熄’者,乃散六國之從以事秦,是乃剥父母之邦以肥仇讎之國,而謂之‘天下熄’,豈不謬哉?末世士大夫徒知富貴之為利,不恤義理之所在,非獨儀衍為然。且如從衡二説,在六國則利於從,在秦則利於衡。六國之士皆倍本國而為衡,是徒知富貴,不知宗國也。蘇秦雖主從,當初説秦不利後為從,蓋知事權之在秦故也。此皆徒有利心,不恤是非,後世君子存心處事當以是為戒。‘廣居’以下,君子事業之大者。凡用心必察乎此,則庶乎無過矣。
‘彭更’章
‘後車、從者、傳食〔於〕諸侯’,此自是諸侯致養,亦是當時風俗然也。今則不然,設置縣邑,以吏守之,私役一民、私用一升皆是犯法,則君子不可視孟子之事而遊行州郡也。且如承命赴召,因公往來,其廚傳皆有國家定式。定式之外,一毫不可加損。若有增加,是使守臣犯法,亦是己犯法也。蓋在孟子時有可食之義,更疑其不可,故以為泰。孟子答之如此,蓋不在泰與不泰,但在可與不可。今之不可亦非謂泰,但於法於義不可耳。此等處,若誤認聖賢以為準則,則大害義理。
‘宋小國’章
其載‘葛伯仇餉’事,古今事殊,有不可知者。要非義理所在,且闕之。
‘公孫丑問不見諸侯’章
‘陽貨先,豈得不見?’今俗講以為貨若先之,則孔子豈得不見?貨既不誠,故不欲見耳。蓋以‘瞰亡’為不能先也。愚欲改講曰:當是時,貨既先之,孔子豈得不見?但貨心不誠,故亦以不誠應之耳。蓋以‘歸豚’為先,而‘往拜’為見之也。二説未知孰是。俱非義理所在,不必曲求也。○國君亦不可不待其招而往見,則如後世獻策以自售者皆非也,況求見權貴以祈薦達乎?以韓文公豪傑,猶不免此,況其下者乎?士君子當痛懲此習,寧介毋通。○集注於章末隔圈下曰:‘不及者淪於汙賤而不恥’,‘不恥’之‘不’疑當作‘可’,依稀憶得少時所讀本作‘可’,而今本皆作‘不’。未敢自信舊讀之必是,但以大全輔氏之説觀之,則作‘可’似是。
‘戴盈之’章
‘月攘’之喻切矣,而其義甚廣,南軒之説蓋已該之矣。余曾賦以自悼不能改過之失,而尚月攘如故,可嘆也已。
‘好辯’章
邪説暴行,大全謂:‘必有邪説糊塗了個理義,然後暴行(是)〔始〕[1]作。’蓋如近世,民有暴行,必先有邪説以文之。國家之蠹政,匹夫之慝行,無不皆然。學者凡遇所為,必先省察於心,曰‘我欲為此事,必先討個一事以證此事’者,即是此意,於是力加懲治。○‘臣弑君、子弑父’亦係於‘邪説暴行’之下,豈亦當時亂臣賊子有所藉口,以行弑逆歟?蓋周公居攝,而王莽假之;堯舜禪讓,而曹丕假之;‘興晉陽之甲’乃漢儒之謬,而後世遂或以為真有是事。如此之類甚多,皆邪説誣民之所致也。○‘邪説誣民,仁義充塞’,‘則率獸食人,人將相食’,朱子云:‘大亂將起。’夫邪説之作,豈能致大亂?而聖賢乃以云云。且如衛之淫亂,為狄所滅之由;晉室清談,致五胡之亂;梁武事佛,致臺城之禍;宋以王荆公之學,馴致靖康之難,此皆先儒傅會之説。然其感召之理蓋有必然者,而治亂之事亦顯有其迹,非苟言也。大抵不順天理,則天不祐矣;不合人心,則人不服矣。天不祐,人不服,是非倒謬,則民必有受其害者。故民不堪命,大亂因之以起,或有緩急,則蕩然不可收拾。此必然之理也。○大全云:‘不討亂賊而謂人勿討者,凶逆之黨也;不距異端[2]而謂人勿距者,禽獸之徒也。’此兩句語極是切當,然亦有後弊。蓋如宋南渡之初以程伊川併王荆公而禁其學,慶元間以朱文公為僞學。方是之時,豈不以程朱為楊墨乎?使當時或有稍緩之論,則必以為禽獸矣。又如數十年前,嘉靖乙巳年間有大獄,忠賢受禍,其時如有稍寬之論,則人必以為逆黨矣。是知聖賢之言無不有弊,非言之罪,假之者之罪也。
‘陳仲子’章
孟子之意,蓋以為兄之世家固非不義而得之,其或貪位戀禄,不能正君,雖涉不義,而在仲子無絶兄之理,則食兄之禄初非不可。況鶂鶂之饋雖或涉不義,亦當時親舊餉遺之常禮,而非必如禦人之不可受也。況以母饋之,則不當問所從來也。於此而必不食不居,則仲子之失著矣。若後世士大夫不講辭受取予、出處進退之意,而自附於孟子,則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