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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引渡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引渡0961点化。闽语。福建厦门〖〗。

引渡yǐndù

❶ 〈动〉引导人渡过:引渡过河︱引渡迷津。
❷ 〈动〉甲国家应乙国家的要求,把逃至甲国的罪犯拘捕并押解回乙国:引渡回国︱引渡贪污犯。

引渡yǐn dù

甲国应乙国的请求,把乙国逃到甲国的犯人拘捕,解交乙国。1911年《法美宪法正文·美利坚国宪法》:“叛逆罪、重罪、其他犯罪者,逃在于他州时,逃入之州,依于逃出州之行政官厅之请求,为移于有其犯罪之裁判权之州,当捕而引渡之(按‘引渡’,交付之意)。”1939年8月19日《大公报》:“程案嫌疑犯的引渡问题”。

引渡

引渡

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而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它是国际司法协助的形式,国家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是通过相互订有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以及基于友好而实现的。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罪犯的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引渡的对象通常是较严重的刑事犯,可以是请求引渡国家的本国人,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家的公民,还可以是第三国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

☚ 政治避难与庇护权   驱逐出境 ☛
渡水

渡水

济(济涉;渡济)
军队渡水:济师
渡过河:渡河 津渡 济川 津济 蹍水踏水
渡过水面:济渡
渡过河到彼岸:舟梁
浮游过水:游过 泅渡
引导渡水:引渡
监护渡河:护渡
夜间渡水:宵济
横流而渡:横渡 绝流
横越江河:过渡
暗中渡过江河:偷渡
顺利地渡过:顺济

另见:船 游泳 跋涉 渡船 渡口

☚ 渡水   涉水 ☛

疏浚

疏浚

淘(淘浚;淘漉) 畎(畎浍) 排(~濬河道) 导(导达;决导;浚导;疏导) 渐(东~) 酾(酾浚)瀹(瀹疏;疏瀹) 道(道达) 通(疏通;穿~;开通) 宣(宣通;宣导) 浚(~河;~渠;浚治;~流) 疏道 疏濬 疏达 疏辟
疏浚水道:撩 濬 决渎 通水
 开通水道:开渎
 除去水道的壅塞:决壅
 开通疏导水道:濬决
 排除壅塞,疏通水道:
疏引水流:引渡
疏浚江河:撩洗 撩清
 疏通河道:濬川
 疏通河道,兴修水利:濬治
 开辟疏通河流:开治
 开浚疏通:开(开导;开瀹) 汲引
 开掘疏浚:开浚
清除疏通:蠲疏
修理疏通:修浚
疏通,使延伸:疏迤
用搋子疏通下水道:搋(~一~)
挖去淤积的泥沙:撩浅
挖泥泄水:撩漉
整治疏浚:修浚
(清除淤塞或挖深河槽使水流通畅:疏浚)

☚ 治水   引、灌 ☛

交给

交给

交(交与;交付;~货;送~;提~;拨~) 付(付畀) 附 授 过与
交给和接过:承接 交接
请交给我方的谦词:掷交
交给公家:缴公
 交给国家或集体:交公
把经手的事务交给接替的人:交代 交割
 交代事情的底细:交底
 向有关的人交代自己承担的事情:交账交帐 交待
 旧官员卸职时向后任交代:交卸
 交割清楚:交明
把权力交给下属或下属部门:放权
 把国家的政权交给人:委国
呈送交给:送交
 送交官府:送官
 当面送交:递交 发送
 上交,递交:呈交
当面交给:面缴
恭敬地交给:呈交
把一方的东西交给另一方:转送 转交
把人或事物转交给有关方面:移交
 移交账务:交账
 将他国的罪犯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引渡
(交与;付给:交给)

另见:给予 还给 授予

☚ 交给   付给 ☛

引渡extradition

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可能是根据有关条约,或没有条约而根据国内法的实行的,也可能是出于礼让作出的行为。引渡的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引渡的理由应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被引渡的罪犯一般只能就请求引渡是指控的罪名被审判和处罪。

引渡

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负有条约义务,由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当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个国家的请求。除条约另有规定,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引渡国有义务说明请求引渡的理由,包括提供罪犯的罪行细节。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公民、第三国国民或被请求国国民。通常各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构成引渡的理由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政治犯、宗教罪犯和违反军法的军事罪犯不予引渡。

引渡Rendition

指将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又逃避审判的人遣送回指控他犯罪的州。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被指控人所逃往的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应将其交回逃出之州。州际间的通常做法是,州长往往拒绝执行这一宪法条款,因为联邦最高法院曾作出决定: 引渡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引渡

引渡yindu

指触犯一国法律的嫌疑犯或被判有罪者居留在本国境内时,则外国经外交途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是国际司法在刑事上进行互助的一种方式。引渡在历史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从古代到17世纪末,主要引渡对象是政治犯、判逆和逃亡者。但引渡不常发生。第二,从18世纪到19世纪前半叶,这一时期以逃兵为主要引渡对象而缔结的条约有所增加。第三,19世纪后半期。现代罪犯引渡制度是在18世纪开始形成,于19世纪确立起来的。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引渡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按照国际法,国家并无引渡罪犯的义务,但如果国家间有条约规定,则应履行条约义务。如无条约规定,是否向他国引渡,则完全由一国自行决定。如果发生几个国家同时要求某国引渡某一罪犯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国的请求。

☚ 国际私法   法学 ☛

引渡

一国应他国要求,将逃至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是否引渡,各国有权自行决定。除受引渡条约约束外,国家没有引渡义务。根据国际实践,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为罪犯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如同时提出引渡要求,一般认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优先权。但政治犯不予引渡为普遍的国际规则。

引渡

应他国要求,一国将在其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他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

引渡

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在古代和中世纪,被引渡的主要是政治犯和异教徒。18世纪开始引渡普通罪犯。国际现行的引渡制度主要引渡普通罪犯,“政治犯不引渡”已成为国际惯例。引渡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其义务主要来自于引渡条约或有关国际条约,在条约以外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引渡。最早有关引渡的国内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根据有关条约规定和国际间的实践所形成的惯例,可以要求引渡的国家一般为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犯罪行为的结果地国 (受害国)。如一个罪犯同时为几个国家所请求引渡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引渡给谁,但有的条约规定犯罪发生地国有优先权; 如罪犯有数项不同罪行,则被请求国法律量刑最重的犯罪行为地国有优先权。引渡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国民、被请求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通常情况下各国拒绝引渡本国人。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和被请求双方国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属于引渡条约规定的罪行。政治犯不引渡,宗教罪犯或违犯军法的军事罪犯亦不引渡。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不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中国现已参加《海牙公约》 (1970) 和《蒙特利尔公约》 (1971),对劫持飞机的罪犯可以引渡。

☚ 仓储保管合同   引渡条约 ☛
引渡

引渡

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负有条约义务,由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使缔约国负有引渡义务的条约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和包含有引渡条款的条约。大量的引渡条约是双边的。多边引渡条约有1933年美洲国家 《引渡公约》 和1957年 《欧洲引渡公约》 等。引渡问题也在一些国内法中加以规定。最早关于引渡的国内法是1833年比利时的 《引渡法》。
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 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即犯罪结果发生国。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1933年美洲国家间 《引渡公约》 规定: 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行为地国有优先权; 如果罪犯有几项罪行,则依被请求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国有优先权,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义务说明请求引渡的理由,包括提供罪犯的罪行细节,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或被请求国国民。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只有英、美等国有少数相反的案例,有的条约,如1963年英国和瑞典间的引渡条约,则保留了选择同意或拒绝的权利。构成引渡的的理由,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政治犯一般不引渡,宗教犯或违反军法的军事犯亦不引渡。罪犯被移交给请求国后,该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指控的罪名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未与外国专门订立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中国现已参加的1970年 《海牙公约》 和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 规定,劫持飞机是可以引渡的罪行。

☚ 国籍   国际恐怖主义 ☛

引渡

extradition


引渡

extradition

引渡

extradite
被~者extradited person/可~者extraditable person/可~的罪名extraditable crime;extraditable offence/本国国民的~ extradition of national/非本国国民的~extradition of nonnational/罪犯~extradition of criminal/《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 (1957)/~程序extradition proceedings/~法extradition act (or law)/~国extraditing state/~条约extradition treaty;treaty of extradition/~专约extradition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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