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涉使 交涉使官名。清末在边要省设置。掌主涉外交涉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 “交涉使司: 交涉使1人,(正三品)。掌主邦交。有佥事、科员,一、二等译官佐之。光绪三十三年 (公元1709年) 奉天、吉林各置1人。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 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并援奉天例续置。” ☚ 胶工下士 交钞库使 ☛ 交涉使官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东北地区建省,其官制与各省略有不同,当时奉天、吉林两省,专设交涉使司,主官为交涉使,办理本省一切交涉事宜。其下有佥事、科员及一、二等译官。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云南与浙江两省,相继援例设立。同年,外务部奏请于各省普遍设立交涉使,遂于直隶、江苏、湖北、广东、福建交涉繁要之省份先行设立。依照外务部奏准的《各省交涉使章程》规定,各省设交涉使一人,秩正三品,位列于各省布政使之次,提学使之前,为各省督抚之属官,掌理全省交涉事务,所办理之一切事件,均得禀报总督、巡抚,并报告外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