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贸市场建设
市场建设是改善集市交易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集市贸易发展的主要条件。1978年以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加快市场建设的法规规章,国家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也制定了一系列文件。依据上述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广西在市场建设方面遵循了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兴办社会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市场。
(2)开放各类市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经营,做到物畅其流、公平竞争。
(3) 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以及社会分工的程度来确定,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协调发展。
(4) 贯彻“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独资、集资、联资、股份等形式,广开市场资金的渠道。
投资兴建市场,应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内进行,并经政府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具体程序是,由开办者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可行性论证、市场组建方案等材料,上报政府审批。凡新建全自治区性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由自治区政府审批;新建区域性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和中型批发市场,由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政府审批;新建农副产品、工业品、小商品零售和小型批发市场,由县(市)政府审批。需要另报审批的期货、金融、文化、人才等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政府审批后,市场开办者持政府批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证。
为了加快市场建设的步伐,自治区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投资兴办市场的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税收;对固定资产折旧可在折旧率的基础上,加速折旧20%—25%,新增加的折旧基金用于归还市场建设贷款;可向进场交易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市场服务费;市场建设征用土地,除土地补偿、拆迁回建费、搬迁费、土地管理费外,其余各种规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对市场建设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建设附加费和市镇公用、环卫、园林设施配套费,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免征或适当减少。除此之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一系列更为优惠的政策,如市场建设贷款由财政贴息,市场税收返还一定比例用于还贷,无偿划拨土地建市场等。
今后一个时期,广西要在巩固和发展现有集贸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在自治区直辖的六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市)以及重要商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根据条件和需要新建和扩建一批农副产品及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大型综合集散市场; 大力发展大宗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的多层次批发市场;贫困地区要加快集贸市场建设的进程,建设原材料和工业品专业市场;农副土特产品集中产区或销地,建设农副土特产品专业批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