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开始于新中国成立前的老区革命根据地,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相结合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也是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带有褒扬和补偿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这项工作在云南省农村亦有着光荣的传统和辉煌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云南省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保障体制,使这项传统工作不断焕发出生机和活力。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省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度的加大,云南省农村优抚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为主要标志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蓬勃开展,带动了优抚政策的更好的落实。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省地县衔接配套的优抚法规体系;并正在逐步向乡村基层单位延伸。“三结合”的优抚保障制度中社会和群众的作用逐步增大,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持续高涨,国防教育广泛开展,优抚工作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扩大。在国家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筹集优抚经费的渠道逐渐拓宽,保障的实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全省近80万农村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1.优待。农村的群众优待工作,随着生产关系从个体农业经济、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化,相应经历了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优待工分、优待现金等九个发展阶段。全省对义务兵家属的群众优待,在村提留、乡统筹的基础上,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社会统筹提留钱粮的现金优待方式,而且正逐步实施随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而提高的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1995年,全省农村优待对象户均优待标准为250元,1998年为518元,1999年达到679元,优待面接近100%。同时,对孤老优抚对象还送进光荣院或农村敬老院附设的光荣间集中供养,使其安度晚年。对优抚对象在治病、交通、住房、招工(干)、补助、救济、供应、子女入学、邮政、政策性扶持贷款等方面的优待也在按规定实施。
2.抚恤。农村的抚恤工作主要是指国家对军人、参战民兵民工中的因公或因战伤残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家属(简称“三属”)所采取的一种经济补赔性抚慰。主要经历了实物(粮食)、现金补助和现金抚恤三个阶段。1995年,全省在军队和民政部门办理了评残手续的6500余名农村籍革命伤残人员,均按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发放了每年442~2 240元不等的伤残抚恤金,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人员享受了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符合抚恤条件的8 700多名农村籍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除计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外,还根据亲属死亡性质的不同,发放了人月50~70元不等的定期抚恤金。
3.补助。主要是指国家对在乡退伍红军战士、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及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的生活困难现金补助。其经历了实物补助到现金补助,临时补助到定期定量补助的变化。80年代后,补助面和补助标准在逐步提高。1995年,补助对象中的主体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云南省认定了身份的在乡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纵队老战士也视同在乡老复员军人对待)的定补面达93%;三类红军人员的定补标准为人月55~251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补标准为人月15~35元不等。同时,对发生特殊困难的各类优抚对象还及时地给予临时救济式的现金或实物补助。
4.烈士褒扬。为褒扬先烈、激励后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在做好革命烈士审批工作的同时,还对保卫和建设祖国壮烈牺牲、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英勇献身的农村籍烈士追功授号,搜集、整理、陈列他们的遗物和史料,兴建、维修、管理烈士墓园和纪念建筑物,组织群众祭扫陵园,编印制发褒扬烈士的书刊和音像资料。
5.拥军优属。新中国成立以后,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元旦、春节、“八一”,都要开展走访、慰问、座谈、联欢、表彰等形式多样的农村拥军优属活动,鼓励广大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80年代以后,特别是随着“双拥”活动的发展,这项工作的社会化程度不断得到提高,数以万计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活跃在农村基层,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献爱心,每年做好事、办实事达几十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