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副业、手工业发展时期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前,贵州农村副业、手工业极其落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农村副业、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1949年12月9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中,把因地制宜,恢复与发展副业和手工业作为生产救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各地农村工作部门加强指导。同时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扶持农村工副业发展的政策。如通过国家银行贷款、鼓励农民之间的资金融通、国营贸易部门预付部分贷款、疏通购销渠道等办法,既帮助农民缓解了资金紧缺的困难,又为农村工副业产品找到了销路。国家通过这些办法,提高农村副业、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工副业生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1952年,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已基本结束,国家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贵州,农村手工业也同城镇手工业和农业一起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部分家在农村的专业手工业者到城镇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先后参加了城镇组织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小组;分散在乡镇就地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专业手工业者,也组织起手工业小组或合作社;农村兼营手工业的农民,也先后加入了合作社。从1954年开始,这些专业手工业者或兼营手工业的农民成为农业合作社发展副业生产的骨干。农村靠这批力量陆续组织了铁、木、编织、农副产品加工组、队或手工业工场、作坊。这些手工业工场和作坊,从属于农业社作为集体副业,实行以农为主,农副业综合经营。在这一期间,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村副业、手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农业社的集体副业从无到有,由少到多,逐渐有了发展,生产经营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1954年全省的519个合作社中,就有319个经营了副业生产,占试点社的61.5%。这些集体工副业和专业闲散手工业,就是乡镇企业的前身。
在1949—1957年,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农业社的副业、手工业在总量上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当时劳动生产率极低,国家财力有限,发展速度仍然十分缓慢。造成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 对农业和农村副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化。中共中央曾设想用5年时间完成农业初级合作化,高级合作化计划到1960年再开展。但实际上,从初级社到高级社整个合作化过程只用了一年半时间。不少地方曾出现农民大批出卖牲畜、乱砍树木、变卖农具等现象。同时,在合作社内偏重发展农业,忽视甚至限制副业、手工业的发展,家庭副业则遭到扼杀。加上1957年普遍开展了“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通过大辩论的方式批判农村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反对所谓不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农民更是不敢再搞家庭副业生产。结果,使农村副业、手工业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境地。
(2)国家对重要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后,农村的农产品加工业受到制约。1953年起,粮、油、棉等已陆续由国家控制,以这些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逐步转归国家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经营。以后,国家统购派购的品种越来越多,农村可供加工的农副产品寥寥无几。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80年代初期。
(3)农村副业、手工业发展受到不得从事商业流通的限制。中共中央195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规定:“经营商业不能够作为农业合作社的副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买卖应通过供销社进行。”在以后的许多政策规定中,都把经营商业说成是“剥削”。这些限制不仅使农村副业、手工业的经营面缩小,而且使农村副业生产与市场的有机联系被割断,从而限制了农村副业、手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