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村信贷体制沿革
北京郊区的农村信贷体制具有自身的特点。1951年7月中国农业合作银行成立后,北京市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银中设立农村信贷部,开展有关的农村信贷业务。随后,随着全国农业信贷体制的演变和北京行政区域的扩大,北京市的各郊区县都相继组建了农业银行,而市里一直是在人行北京分行内设立相应的农村信贷机构,直到1984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才正式挂牌对外办公。到1995年底,北京市农村信贷体制和信贷政策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时期。“晋察冀边区银行”最早于1946年4月1日在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第一次建立金融机构。以后相继建立了“平西”、“冀东”等金融机构。当时的放款规模很小,主要是在少数地区同高利贷斗争中,为了扶持贫困农民,支持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发放少量的生产贷款。贷款以实物计算,执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发展生产”的方针。贷款规模虽小,但对贫困农民搞好农业生产有很大的帮助。如顺义县一区对农民进行了牲畜贷款,带动了农民游资购买牲畜,活跃了市场。属于“北岳分行”的延庆、昌平、房山等地在1948年上半年发放了农业贷款6万大石小米、200亿元边币,既帮助农民渡过了春荒又支持了农业生产。
第二阶段:50年代初农村信贷资金管理体制。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村信贷资金实行由中央统一按季批准下达计划和拨付款项的管理体制。具体操作是由银行贷款给供销社,再由供销社贷给农民。1953—1957年,为了发挥地方积极性,中央不再下达农村信贷资金计划,农村信贷资金由各省、区自筹,具体掌握,灵活分配,常年周转使用,并由银行直接贷给农民。
第三阶段:人民公社化后,1958—1965年农村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经历了三次变革。第一次是由“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改为“一年两包,多存多贷”,即总行对分行一次确定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差额,分行安排计划上报总行批准,在核定计划内可以多存多贷。第二次变革是1961年4月30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改革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分行按照总行批准的计划放款,超过计划要事先经总行批准,各项放款指标不得相互流用”,这一变革实际上取消了“差额包干”,又恢复到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第三次变革是1965年,经过三年国民经济调整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总行发出了“关于将现行农贷指标管理制度改为资金固定管理”。北京市分行相应实行了收回再放,周转使用,资金核定,三年不变,遇有困难,可向总行临时借用,约定归期,有借有还的管理体制。1966年至1978年是“文革”动乱和两年国民经济徘徊时期,农村信贷受到严重的破坏。
第四阶段: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农村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进行了多次重大变革。1979年11月,农业银行总行下发了《农村社队信贷“存贷挂钩,差额包干”试行办法》,这一办法由于局限性过大只实行了一年。1981年2月,农总行颁发了《关于农村信贷“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大包干),北京市人民银行2月13日发出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是在国家计划下统一核定存贷计划,对各支行核定调度权限,存款总额,决定贷款总额,在保证存差不减少,贷款不突破情况下,各项贷款指标可进行有控制的相互调剂。1984年10月人民银行下发了《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把原来的“差额管理”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借实存、自主经营”,各行在人行开立银行往来帐户,实行借贷关系,存借款统一计息,各行一律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责任制,行、社之间业务改为自营。1989年,为了改变资金营运不理想的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农总行提出了“一次亮底,分季控制,以存定贷,按月考核”的管理办法。1992年根据国务院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总行的货币信贷政策,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调控,实行了行长负责制,按照“谁突破、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掌握,农业贷款向发展高效优质农业的方向倾斜。
第五阶段:1995年根据农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分行实行了全额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本原则: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适时调节。分行在服从总行资金计划宏观调控目标的前提下,坚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促进建立资金、风险、效益共同制约的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