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香港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的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香港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的办法 根据1981年4月29日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为做到真实、合法,保护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经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研究,并征得我驻港有关机构的同意,对香港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我驻港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我国司法部委托办理公证事务的香港律师(见“司法部委托办理公证事务的香港律师名单”)办理证明。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