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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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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宪法

1978年10月1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982年11月5日、1984年12月31日两次修改,共6章49条。主要内容:科摩罗为伊斯兰联邦共和国;伊斯兰为科摩罗人民意志的源泉;科摩罗实行联邦制,在尊重共和国统一的基础上,各岛实行自治,自由行使权力;公民不分性别、出身、种族、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组织工会和罢工的自由;公民的住宅、财产、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凡年满18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实行司法独立;共和国的主要权力机构是共和国总统、政府、联邦议会、最高法院;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最高统帅,有权领导联邦机构主持内阁会议,任命政府部长、省长及军政官员,谈判、签订、批准条约和协定,派遣驻外使节和代表,接受外国使节和国际组织代表;总统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权,必要时可以解散议会和采取应急特殊措施;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连任一次;总统离职或缺位时,由最高法院院长代行其职;政府是执行机关,对总统负责,不设总理,由总统主持内阁会议;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各省设省长、省议会;省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5年,负责管理各省不属于联邦管辖范围的其他事务;省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宪法

1978年10月1日经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并于1982年11月5日和1984年12月31日两次修改。共6章49条。宪法规定,科摩罗为伊斯兰联邦共和国。伊斯兰为科摩罗人民意志的源泉。科摩罗实行联邦制,在尊重共和国统一的基础上,各岛实行自治,自由行使权力。公民不分性别、出身、种族、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组织工会和罢工的自由; 公民的主宅和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还保护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凡年满18岁,享有政治权力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实行司法独立。联邦共和国的主要权力机构是: 共和国总统、政府、联邦议会、最高法院。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最高统帅。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只能连任一次。总统的主要职权为: 领导联邦机构,主持内阁会议; 任命政府部长、省长及军政官员; 谈判、签订、批准条约、协定; 派遣驻外使节和代表; 接待外国使节和国际组织代表。总统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权,必要时可解散议会和采取应急措施。总统离职时或缺位时,由最高法院院长代行其职。政府是执行机关,对总统负责,不设总理,由总统主持内阁会议。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为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联邦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采取单名投票制,获绝对多数当选。如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绝对多数,则由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在8天后进行第二轮选举,以相对多数当选。议员每届任期5年。联邦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审议和通过联邦宪法、选举法、民法、刑法及有关国防、新闻、教育、国籍、移民、大赦、劳工等的法律和法令; 讨论和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及联邦政府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计划。联邦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在总统提议或多数议员要求下,议会可既定日程召开特别会议。联邦议会的领导机构为常设局,由议长、3名副议长,2名总务长和5名秘书组成。联议会下设财政、外交和国防、法律、社会事条、岛间事务与总务等5个委员会。宪法规定,各省设省长、省议会。省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5年,负责管理各省不属于联邦管理范围内的其他事务。省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宪法还规定,联邦共和国的格言为“团结、正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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