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猪收购
1.预购订购。1951年国营商业开始根据国家和市场的需要收购生猪。1953年5月,为了帮助养猪户度过困难,浙江省食品出口公司拨出生猪预购款84.6万元,在金华、衢州专区试行现金预购办法,共预购生猪8万头。1955年1月,在全省推行生猪订购合同制。对订购的生猪,由商业部门先供应每头饲料粮25公斤和统糠100公斤,全省全年计划订购生猪55. 4万头。
2.派养派购。1955年11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实行生猪派养派购的指示》,决定1956年在全省派养生猪500万头,派购150万头。农民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可以自由出售肥猪或自宰自食。同时还规定农民交售肥猪1头发给肉票5公斤,凭票免税购买猪肉。当年食品公司“一条鞭”经营地区派购任务120万头,实际派购到户122.3万头。在实行派养派购的同时,还辅以用饲料粮和现金订购生猪。1956年7月,国家拨给浙江省饲料粮3.5万吨,人民币300万元用以订购生猪。浙江省商业厅规定订购地区应以有外调出口和城市工矿区供应任务的主要产猪区为重点,计划全省饲料订购生猪87. 5万头,每头发放饲料40公斤;现金订购生猪30万头,未受灾地区每头最高发放现金10元,灾区每头发放10—15元。
3.统一收购。1957年2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作出规定,生猪(包括火腿、白肉)属于二类物资,改派购为由国营食品公司或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和统一分配货源,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不能从事远途运销,不能同非国家委托或批准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直接签订合同进行买卖。
4. 分配交售任务,订立定购合同。1960年4月,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商业厅报告,规定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应根据国家交售任务和公养私养的具体情况,把全年的生猪交售任务一次落实到饲养场、畜牧场和社员户,按季按月交售。公社、生产队在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社队内安排食用。社员户在完成生猪包干交售任务后,可以自宰自食,食用有余的猪应交售给国家,不准到市场自由出售。同时对社员户收购生猪实行“卖猪留肉”的办法,投售65公斤以上的毛猪一头发给优待肉票10—15公斤。1961年全省共分配生猪交售任务70万头。
5. 奖售收购。从60年代初期开始,浙江省对生猪收购实行奖售政策。1960年对饲养场、畜牧场和社员户交售的肥猪,每头发给饲料票10公斤。1961年7月起,增加工业品奖售,凡交售毛重50公斤以上的生猪一头,优先供应煤油1.5公斤、卷烟2条、卫生衫(裤)1件(条)或汗衫2件或胶鞋1双。以后,对生猪收购的奖售品种和标准作过多次调整。
6. 国营食品公司直接收购与委托供销社代购。国营食品商业刚创建时,生猪收购基本上采取委托市场交易员和供销社代购的形式。1957年7月底起,浙江全省范围内的生猪收购业务由食品公司统一设站、组自行收购。到1963年5月,全省已有43个市、县的食品公司直接设站收购,其他没有下伸机构的地区仍委托供销社代购。1965年在农村推行“亦工亦农”制度,运用社会力量开展生猪代购代销,自此形成以国营食品公司自购为主,同时委托供销社代购和社会力量代购代销的三种基本形式。1985年4月,生猪经营实行多渠道流通后,各种经济成分的生猪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可直接收购生猪。
7. 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掌握货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和多渠道、少环节流通。为了使国营食品公司能掌握一定的货源以调节市场,平抑肉价,1987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建立省商品猪基地的通知》,由商业厅选择生猪生产重点县、市,建立省商品猪基地,要求基地总规模达到年提供商品猪70万头以上。并确定从当年粮食年度到1990年度,每年由省拨出10万吨饲料粮和1万吨平价尿素,支持基地养猪户(场)。基地每投售1头肉猪,供应优惠价饲料125公斤和平价尿素15公斤。1987—1989年,每年拨出玉米7. 95万吨,由食品公司掌握,与上调、出口的106万头生猪挂钩,每头补贴75公斤玉米。基地商品猪由基地市、县食品公司(肉联厂)负责与基地养猪户签订定购合同,按季分月落实,凭卡收购。1990年11月,基地猪实行计划购销,合同管理,计划、合同内生猪由国营食品企业统一经营。其他生猪实行市场调节,放开经营,多渠道流通。1993年起,进一步放开生猪购销和价格,完善市场机制,省不再下达基地猪收购、销售、调拨计划和价格,由产销、供需双方实行合同购销,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