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有效期
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期限称作有效期。就有效期而言,条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在一定期限内有效,一类则无限期有效。前者都在条款中明确规定有效期,后者则不作期限规定。如《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国尼泊尔边界条约》在最后条款中都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文字,属无限期有效的条约。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规定有效期为30年。1978年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有效期为10年。1979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有效期为3年。这都是有期限的条约,但有效期可长可短,由缔约国协议决定,一般为1至10年,但也可长至20、30年甚至更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