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诉弃权古罗马市民法中模拟所有权确定之诉讼以取得物权的一种方法。它属于一种形式诉讼,实质上并不涉及确定所有权的争执问题,只是借助这种方法以达到买卖交易的合法性,使买主取得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其起止时间尚无定论。具体程序是:买卖双方携带标的物或其标记到法院,原告向裁判官申述该物应为自己所有,待原告申述完毕,裁判官即询问被告有无异议。被告表示无异议或沉默不语,裁判官即将该物判归原告所有。这种诉讼方法最初适用于解放奴隶,后扩大到继承权、收养、役权等。 拟诉弃权罗马法中通过模拟诉讼而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是早期市民法上所有权传来取得之一种。拟诉弃权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其标的可以是有体财产,也可是无体财产; 其交易形式可以是要式移转,也可是略式移转; 其交易内容可以是买卖,也可是借贷,甚至还可是继承,收养及劳役等交易。依拟诉弃权方式买卖财产时,双方当事人须携买卖标的物或其标志到法庭佯作诉讼,买方须以原告身份称:“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经法官询问被告 (卖方) 无异议后,即判定该物归原告所有。拟诉弃权具有罗马法上要式交易严格程式化的特征,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曼分帕蓄的不足,对罗马法的改进起过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