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出让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条件及其程序的法规。 1988年7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8章5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最高年限、方式、批准与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含义、期限、条件及其手续。第四至八章分别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