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於晝章】
不能安子思止不能安其身。
或問 非謂二子之心,倚君側之人也。[1]詳見本節小注。尹氏之説失之。尹氏曰:繆公之待子思,惟恐子思之不留也。泄柳、申詳之事,繆公惟恐公之見棄也。○通義 東嘉史氏曰:‘孟子既言繆公待子思之事,又言泄柳、申詳自處之事,以見賢者去就之義,有此二等之不同耳。至於所以自處,則惟在於子思一事,若泄柳、申詳則因带言之,非欲以其事自處也。觀其言曰“繆公無人乎子思之側,則不能安子思”,然則繆公以待泄柳、申詳者待子思,必不安子思矣。孟子平日自知之明,自任之重,為何如齊王若以繆公待泄柳、申詳者待之,其不能安?孟子明矣,觀下文有“子為長者慮,而不及子思”之言可見矣。’○蒙引 ‘有欲為王留行’章,輔氏注大謬。○翼注 曰:‘客欲留行,當先言於王而得其悔悟,因奉王命來留,孟子方可留也。’○摘訓 一則君使人留賢,一則人勉君留賢,皆非無君命而私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