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作出的决定。共3部分: (1)拥护军队是边区人民与政府应尽的责任;(2)过去拥军工作有严重的缺点;(3)必须积极改善和加强拥军工作。决定对拥军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是:(1)要使干部认识拥军的意义和重要性,并向群众作广泛深入的解释; (2)竭力帮助军队供给与运输粮草,解决生产中的困难; (3)确定每年春节前后举行一次慰问驻军的活动; (4)根据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具体检查优抗工作;(5)帮助动员离队战士归队; (6)政府负责人应以“厚责于己而薄责于人”的态度协同军队负责人就地解决发生的军政军民纠纷;(7)各级政府要切实检查拥军工作,总结经验,纠正缺点,进一步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