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3到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均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注意要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的条件是: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方可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当人民调解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时,也由原选举单位负责撤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