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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2_146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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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2_146第一

【第一】

孟子曰:‘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員;注曰:‘離婁,古之明目者。公輸子魯班之巧人也。’○又曰:‘離婁,蓋黄帝時人也。莊子云:“黄帝亡其元珠,使離朱索之。”離朱離婁也,能視於百步之外,見秋毫之末,然必須規矩乃成方員。公輸子,或以為昭公之子。雖天下至巧,亦猶須規矩也。’○集注曰:‘規,所以為員之器也。矩,所以為方之器也。’大全曰:‘規,所運以為員之筳也。矩,今曲尺也。’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注曰:‘師曠晉平公樂太師也,其聽至聰,不用六律,不能正五音。’○集注曰:‘律所以節五音之上下者,凡十二:黄鍾、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為陽;大吕、夾鐘、仲吕、林鐘、南吕、應鐘,為陰;〔陰〕陽各六,故曰六律。五音,宫商角徵羽也。’○大全趙氏曰:‘陽六為律,陰六為吕。只言律者,陽統陰也。’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集注范氏曰:‘此言治天下不可無法度。仁政者,治天下之法度也。’
張彦陵曰:‘“離婁”、“師曠”二段,借制器審音引起,即亦是借來説。雖不能舍仁政以為治,極見法之不可廢也。’竊意:此節只要明仁政不可廢之意,而以證實之而已。之前預引二段者,蓋彼亦皆制器審音之極則也,言亦不以規矩、律吕必不可得,則雖之聖,不以仁政,不得之矣,豈不明甚?故從此易見者説起,使人知法度之必不可廢亦猶是也。
今有仁心仁聞而民不被其澤,不可法於後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注曰:‘仁心,性仁也。仁聞,仁聲遠聞也。雖然,猶須行先王之道,使百姓被澤,乃可為後世法也。’集注曰:‘先王之道,仁政是也。’○既言仁心,又言仁聞者,竊意:心以存主説,聞以設施説。言縱使不但有仁底心事,且有個仁底設施,若不由先王所已行底法教,民無以被其澤,所以不可法於後世也。李都梁曰:‘後章“仁言不如仁聲之入人深也”,仁聲即是此處仁聞。’
竊意:上言‘之道’,汎言也;下言‘先王之道’,即接仁政而言,指的先王之所以為先王者而説也,故注曰‘仁政是也’。
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集注曰:‘徒,猶空也。有其心,無其政,是謂徒善;有其政,無其心,是謂徒法。有仁心仁聞,而不由先王之道者,不足為善,故曰徒善;依樣先王法度,而初無實心實施者,亦不足為法,故曰徒法。’○竊意:此一節要説明徒善之不成為政,而並言徒法之不行者。蓋帶説以見徒善之不成,正猶徒法之不成,明必不可得也。
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集注曰:‘大雅假樂之篇。愆,過也。率,循也。章,典法也。言所行不過差不遺忘者,以其遵用舊典故也。’大全輔慶源曰:‘過差,謂行為失當。遺忘,謂照顧不及。遵用舊典,則有所循,故不過差;有所據,故不遺忘。’
林次崖曰:‘此以上為第一段,言舍法無以成治,即一章之主意也。自“聖人既竭目力”至“可謂智乎”一段,言法所由立,而治所當因也。’○李都梁曰:‘上只説平治天下,不能舍法之意而已。到此節引以見遵先王之法,即無愆惡之過,以起下先王之法,原盡善而當遵也。是上下文關軸。’
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集注曰:‘準,所以為平。繩,所以為直。’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勝用也;以上言方員五音之所以為後世法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覆,敷救反。○集注曰:‘覆,被也。此言古之聖人,既竭耳目心思之力焉,猶以為未足以徧天下、及後世,故制為法度以繼續之,則其用不窮,而仁之所被者廣矣。’
竊意:目力耳力,雖因首節明聰而言,然不可泥□□等看。蔡虚齋曰:‘聖人,指制器立法之聖人言。公輸師曠等所用之規矩六律,皆出自聖人。然此節語意,重在心思仁政上。’○吕晩村曰:‘政便是從聖人心思中出來者。聖人心思之既竭,亦從何見之?只就政之委曲詳盡處,可以使千萬世被其心思之澤,此正是繼字之妙,不是竭了後纔去繼,繼政外别有個心思也。’○録,問:‘竭心思。’曰:‘竭思者,窮思所以盡其道也。’退録,問:‘繼字何也?’曰:‘繼字非謂不足於心思而又繼以他事也。既得人心之所同,而施之為政事者,是所謂繼也。’
焦漪園曰:‘此節不止是説聖人立法之善,是言聖人立法之意耳。聖人立法之意如此,為政者可以廢法乎?’
故曰:為高必因丘陵,為下必因川澤。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謂智乎?集注曰:‘丘陵本高,川澤本下,為高下者因之,則用力少而成功多也。’
李都梁曰:‘此節因字即前行字、遵字,道字即前道字、政字、法字。’○疾書曰:‘“為政”“因先王之道”者,如“禮”之“因”,非膠守無損益之辭也。大抵先王之政非不盡美,而時異俗殊,豈無通變?故以為高為下比之,未嘗言丘陵川澤不可加損也。’○李都梁曰:‘又須知為高因丘陵,則比丘陵益增其高;為下因川澤,則比川澤益增其下;為政因先王之道,則比先王之道必更有隨宜變通、損益就中之妙。皆因乎先王之道而為之者也。’○王觀濤曰:‘“可謂智乎”,在勞逸上見。因先王,則逸而有成;不因,則勞而無功。此之不辨,焉待為智?’竊意:大凡不因先王之弊,亦不一□,有自負聰明、變亂舊章者;有自謂不能、謙讓未遑者。雖過不及之不同,其不能有為正同。故孟子總就其不為其所當為上論不智。智字何嘗專在勞逸上見?若只就勞逸見,則又安知無以‘因先王’謂之猶未獨逸而不為者乎?若是,於孟子以智字挑動人為仁心事處反有混,在此須細察。
蔡虚齋曰:‘自章首至此,只是統論為仁者當法先王之道,未有專指,下面方分言君臣當各任其責。’竊意:所謂先王之道者,即孟子所常誦法底是爾。語其綱領,則井地、學校之制;語其條目,則澤梁無禁、關市無征等。法制微密,故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但患無其人爾。○吕晚村曰:‘人謂任心者逸,講求法度者勞。不知其説正與聖門之説相反。吾心雖明,亦止一人之明;若法度,則自從前許多聖人積趲下來。夫以一人孰若多人之智?以未經歷人孰若已過來人之智?其勞逸可不辨而明也。良知家欲奮其私智,而廢從古聖人之道,謂周公制作,何不先盡為,而待周公必遇其時,方有其事?故但須心明,不須講求。不知周公若不講求,之道,雖遇其時,必有未盡之明,如何制作?故夫子曰:‘監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周公之逸於制作者,正以其能監前古也。清浄,與良知家惡講求,俱是棄逸而取勞。其所為旨,苟簡滅裂,而讓亂無窮,安能治國家哉?’竊意:勞逸論智之見,本起清浄家見解。然若論勞逸字,亦主意各别。彼所謂逸,厭勤避事、優闲自便之逸也;吾所謂逸,行其無事、方便到盡之逸也。意本不同,初何必較論勞逸?故以彼卑之見,見聖門為仁述作之功,奚啻勞乎?反以此個勞作逸以為智,此正聖賢所以為聖賢,出尋常萬萬處也。此非知道者不足與語。惟彼良知家向見凡情,尚何論及於此?
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惡於衆也。注曰:‘仁者,能由先王之道者也。不然而在高位,是播揚其惡於衆也。’○翼注曰:‘“宜在高位”,自“仁覆天下”句來。’又曰:‘惡對善言,即不仁也。以下文觀之,臣民胥化而為不仁,即是不仁之惡流播於衆也。’録曰:‘率暴民從,是乃播惡也。’竊意:言導民成習,為種惡根,如播布種植者然也,不只言惡聲之播揚。
録曰:‘言“在高位”,則有政矣。此見不惟仁覆以政,播惡亦以政。下文“無道揆”一節,即播惡之政也。’
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音潮。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集注曰:‘此言不仁而在高位之禍也。道,義理也。揆,度也。法,制度也。道揆,謂以義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法守,謂以法度自守。工,官也。度,即法也。君子小人,以位言也。由上無道揆,故下無法守。無道揆,則朝不信道而君子犯義;無法守,則工不信度而小人犯刑。如此者,其國必亡;其不亡者,僥倖而已。’
蔡虚齋曰:‘犯刑者,不必謂有人刑之,只是於刑有犯耳。當此之時,已舉無法度,有誰刑之?但不依度行,便是犯法了。’○上無道揆、朝不信道、君子犯義,曰道、曰義一也,自所犯言之則曰‘義’。○下無法守、工不信度、小人犯刑,曰法、曰度、曰刑亦一也,自所犯言之則曰‘刑’。○竊意:上字、朝字、君子字一也,下字、工字、小人字亦一也。而變文者漸説着傷,以見無人不犯義犯刑,而國不國矣。○李都梁曰:‘曰道揆、曰法守、曰道、曰度、曰義、曰刑,皆從“先王之法”法字生來。’但於上不直曰‘無法度’,而必曰‘無道揆’者,竊意:‘道揆’有圓活意,‘法守’有一定意。蓋因先王之道而隨時量宜,是在上之事;奉當時之法而較若盡一,是在下之事,故上言‘道揆’而下言‘法守’。○林次崖曰:‘六者皆有相因之勢。其勢必然,而其本則在於上之不仁也。’○蔡虚齋曰:‘此正是不仁在高位。在高位至於播惡於衆,而其亡無日矣。’
故曰:城郭不完,兵甲不多,非國之災也;田野不辟,與闢同。貨財不聚,非國之害也。上無禮,下無學,賊民興,喪去聲。無日矣。集注曰:‘上不知禮,則無以教民;下不知學,則易與為亂。’
李都梁曰:‘此節不過申説上節而結言之。上無禮,即上無道揆;下無學,即下無法守。賊民興,又總承無禮、無學來。’朱子云:‘上無禮,下無學,則綱紀墮壞,掊克布列,盡做出不好事來,所以謂之賊民。蠹國害民,非賊而何?’○竊意:時人皆知富强之為急,而不知所以興喪者自在富强之外,故孟子歷舉城郭財貨等,以明國之興喪繫此不繫彼之關也。
曰:“天之方蹶,居衛反。無怨泄泄。”弋制反。泄泄,猶沓沓也。集注曰:‘大雅之篇。蹶,顛覆之意。泄泄,怠緩悦從之貌。言天欲顛覆室,羣臣無得泄泄然,不急救正之。孟子而因解泄泄之意,而言猶今之言沓沓也。’事君無義,進退無禮,言則非先王之道者,猶沓沓也。集注曰:‘非,詆毁也。’
疾書曰:‘集注“泄泄,怠緩悦從之貌”,不能責難故怠緩,不能陳閉故悦從。’○困勉録曰:‘上“泄泄,猶沓沓”,只引俗語以互證其義耳;下“猶沓沓也”,乃指此等人所為之實也。’
故曰:責難於君謂之恭,陳善閉邪謂之敬,吾君不能謂之賊。’集注范氏曰:‘人臣以難事責於君,使其君為之君者,尊君之大也;開陳善道以禁閉君之邪心,惟恐其君或陷於有過之地者,敬君之至也,謂其君不能行善道而不以告者,賊害其君之甚也。’注曰:‘是以有恭、敬、賊三者之義。’
語類曰:‘恭敬一也,而恭就事君尊奉上説,敬就己身自做上説。’○存疑曰:‘責難是大綱事,陳善閉邪是裏面工夫。’○蔡虚齋曰:‘謂“吾君不能”,正與“責難”、“陳善”者相反。’竊按:不責難,不陳閉,即是所謂‘吾君不能’。然則世之賊害其君者,而無别人别事,只是不恭不敬者是爾,可不戒哉?
集注鄒氏曰:‘自“是以惟仁者”至“喪無日矣”,所以責君。’‘自曰“天之方蹶”至“謂之賊”,所以責其臣。’‘此章言為治之政,而君臣又當各以是任其責也。’○李光地曰:‘此章語意分四段,以四“故曰”字結之。首兩段是一意,首段反説,次段正説也。後二段交(勉)〔責〕君臣處,亦俱根先王之道來。故〔下〕無法守、工不信度,由於上無道揆、朝不信道;而事君無義、進退無禮,歸於言非先王之道。[1]’○竊意:論者皆以此章後兩段為交勉君臣義,然此義恐於章旨無發。夫所謂‘在高位’者,只以出化者言,則可兼君相説。故此一段承上行先王之道之意,而末段因明凡人指道為治之法而已。凡在輔益世道之地者,皆當以此意勉勵,竟使無泄泄之患□矣。不然,則是賊云爾。然則兩段俱只是勉君道之意,而但末段愈見出勉之當力意,慎勿散求。○三段禮字、學字,末段責字、陳字,皆指上文先王之道而言。此章於下兩段語意上,當見不以先王之道則不惟王治者之為賊,直到凡在導相之列者莫不為賊。究竟必不可不以先王之道之意,益丁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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