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九○六年根本法俄Основные Законы,1906沙皇政府在第一次俄国革命进入退却时期(1905—1907)颁布的根本性法律文件。该法律巩固和加强专制政体,最大限度地削减代议机关的职权和作用。其中规定沙皇在国家管理、外交关系、宣战和媾和、统率武装力量、任免各部部长、司法等方面享有无限制的权力。在立法方面,赋予国家杜马立法权,但同时又宣布国务会议为上议院,享有和国家杜马同等的立法权,并规定沙皇和国务会议及国家杜马共同行使立法权,新法律未经国务会议和国家杜马同意以及未经沙皇批准均不得生效。该法律还规定,国家根本法的修改只能由沙皇亲自“发起”而进行,从而将修改根本法的权力固定为沙皇专有,使国家杜马无权创制新宪法。该根本法说明俄国在1905年革命后,虽披上了资产阶级立宪形式的外衣,但实质上仍是一个专制君主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