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家庭各类保险
为了安定农民生活, 增进社会福利, 省分公司陆续开办了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农民住房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安康保险、农民住院医疗保险等20多个险种。
(1)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 1950年试办, 主要承担火灾责任。到1956年, 全省有57个县开办了此项业务。1958年初, 扩大了保险责任, 业务发展更快, 8月份, 全省承保户比1957年同期增长35%; 到年底,根据全国财贸会议精神, 停办了此项业务。1982年,省分公司恢复办理农村家庭财产保险。1985年10月24日, 经省政府批准, 省民政厅、省农行、省分公司三家联合召开了全省农村保险工作会议。由于三家通力协作, 共同努力,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很快。到1985年底, 承保农户达338 462户, 比1984年增长6.86倍。到1986年底, 达到2 961 966户, 占全省农户总数的 59.9%, 其中: 宜春地区承保面高达94.8%, 萍乡市承保面达85%。这两个地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农村家庭财产保险统保的地 (市)。1987年6月30日, 省分公司、省民政厅、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省农行五家联合向省政府呈报了 《关于广泛开展农民住房保险的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13日批转了上述报告。到1987年底, 全省农村家庭财产险承保数达3 320 530户, 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4%。由于大搞农村家庭财产保险走出了一条救灾与保险相结合的新路子, 因而受到国家民政部的肯定和表彰。
(2) 各种人身保险: 1951年, 省分公司在农村开办了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53年, 根据中央关于纠正农村 “三多” 的有关决定精神, 停办了农村人身保险。1982年, 恢复人身保险,业务发展很快, 据1988—1992年统计,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人数达1 948万人次, 收保费9 164.6万元, 有229 310人领取了伤残和死亡给付金4 746.6万元。农村投保各种养老金保险人数501 830人, 收入保险储金10 027.3万元, 同期就有12 486人领取了养老金和丧葬费417.2万元。简易人身保险承保人数841 070人, 2 385 367份, 收入保险储金3 344.4万元, 同期就有24 377人领取了伤残、死亡和满期给付保险金594.5万元。
(3) 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 1987年, 省分公司在宁都、高安县试办了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这项业务一开办, 就受到各级党政的重视和计生部门、计生夫妇的欢迎。1988年, 赣州地区有210个乡 (镇) 的2 769户纯女户参加了保险。1989年4月 14日, 省分公司与省计生委联合召开了全省计生保险工作会议,推动了计生夫妇养老保险在全省普遍开展。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纯女户养老保险写入了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同年3月15日,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计生委、省分公司 《关于在全省推广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报告》, 进一步推动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到1990年底, 全省有70多个县市的64 385对纯女户夫妇办理了养老保险, 承保面占结扎夫妇总数的62.4%。九江、南昌、宜春、上饶等地 (市), 承保面达80%以上。
(4) 村干部养老保险: 1988年初, 省分公司在临川、南丰、乐平、广昌、资溪和彭泽县试办村干部养老保险。同年6月, 省分公司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召开会议,向全省布置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当年承保村干部1 998人。1989年11月,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村级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要求经济收入水平较高的村,可经县、乡批准,分期分批向保险公司办理村干部的退休养老保险,进一步推动了村干部养老保险事业的开展。到1990年底,全省共承保村干部19 043人。
(5)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1990年,南昌市试办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共承保义务兵1 015人,占当年入伍的农村义务兵总数的76.84%。1991年,省分公司与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发文推广南昌市的经验,推动了其他地市积极开展此项保险,当年全省共承保3 452人,占当年农村义务兵入伍总数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