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荒”出让与开发的过程
1. “四荒”使用权出让问题的提出。云南省的“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最早始于1993年,当时的宜良县委、县政府在借鉴山西吕梁地区有偿出让荒山使用权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审视本县县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面向社会,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工作,走出了一条用经济手段治理和绿化荒山的新路子。1994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充分肯定了宜良县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的做法,决定在全省推广。
2.有偿出让“四荒”工作的试点。1994年4月底,省委召开了全省地县委书记会,明确提出把“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四项任务之一,要求各地州市先抓好一个县和一个乡镇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即行推广。各级党委、政府纷纷抓住这一机遇,普遍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挂帅,林业、农业、土地、水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试点,搞好“四荒”现状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打消群众的思想疑虑,使这一工作在全省得以迅速推广,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当年全省即出让“四荒”20.53万公顷。
3.“四荒”大规模出让。“四荒”出让初期,由于相关政策和法规滞后,制约了出让工作的进展。1994年11月,省人大制定了《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把“四荒”出让与开发纳入了法制化管理。1995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偿转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工作的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全社会参与“四荒”出让与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逐步规范了全省的“四荒”出让与开发工作,解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全省形成了农户开发,农户联户开发,集体统一组织开发,个体、工商业者受让开发,机关企事业单位独户开发,机关单位和农户联合开发,引进外资开发,干部职工受让开发,能人牵头开发,股份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开发治理“四荒”的格局。到1995年底,全省已出让“四荒”33.67万公顷。
1996年1月,针对“四荒”出让与开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省委、省政府又及时在宜良县召开了全省“四荒”工作会议,对前两年“四荒”出让与开发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完善了政策规定,进一步推动了这一工作的发展,使全省“四荒”出让与开发工作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到1997年底,全省共出让“四荒”51.8万公顷,占宜林荒山的22.9%;共收取出让金16882.7万元,出让单价平均330元/公顷,最高的6万元/公顷,最低的3元/公顷;受让农户达48.8万户,受让单位1 357个。有偿出让主要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受让户中,当地农户占98%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外来户所占比重不大。开发利用“四荒”45.89万公顷,占总出让面积的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