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二项”措施
1980年,广东在贯彻执行党中央给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先走一步”的决策过程中,率先在全国冲击旧的流通体制,提出了《关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市场的十二项措施》(简称“十二项”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❶进一步缩小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范围,扩大三类产品范围;
❷调整日用工业品购销政策;
❸积极开展农工商联合经营;
❹积极办好集体商业和服务业;
❺发展个体小商小贩的补充作用;
❻打破地区封锁,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
❼坚决精简商品流通环节;
❽积极开展省内协作,逐步与协作省、区建立固定的供销关系;
❾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办好信托贸易和货栈;
❿进一步办好大中城市、县城农副产品市场;(11)积极解决城市和工厂区商业、服务业和储蓄网点不足的严重问题;(12)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
对于农产品流通,“十二项”措施中规定:
社队和社员可以在毗邻地带跨公社、跨县交售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社队完成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及三类农副产品,可以卖给国营商业部门,可以委托商业部门代销,也可以自己直接运到县城、外县、外区和广州及中等城市推销,实行产销见面,自由议价,不搞限价。
基层供销社可以在县城开设门市部推销完成上调任务后的农副产品。各县、市专业公司可以在中等城市、广州市设点推销完成国家上调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商业部门在保证完成调拨基层供销社的商品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到农村摆设流动货摊,推销工业品。
在农产品市场方面,要求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指定地点,划定地段,对产品实行归类,集中在固定的地点摆卖。除社员出售家庭副业和自留地产品外,允许社队集体或国营农场将完成交售任务后的计划外产品运往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出售。城市社会上的闲散劳动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证,可以从事城乡之间的商品贩运。
积极开展农工商联营,规定农工商联营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也可以是农商联营、工商联营;可以单项产品联营,也可以多种产品综合联营。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不要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对农工商联营政府采取,要“一促、二帮、三管”的做法,帮助解决资金、技术上的困难,代购原料和推销产品,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管理其经营活动,防止违法乱纪和管理其经营活动,促其发展。
“十二项”措施的实施是广东流通领域改革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