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释文】: 1986年9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14条。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一切公共场所。 市、县、区卫生防疫站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规定要求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区、县卫生防疫站核发。 新建公共场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没有领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不得对外开放。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者方可从事本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防疫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