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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渔港法》第24条规定:(1)渔港修建事业的实施者,在渔港修建事业实施上需要时,可在5日前通知其所在者或占有者,进入他人的土地或水面,或将暂时作为材料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与水产业协同组合的实施有关时,必须规定出进入或使用土地或水面的区域及使用期限,并事先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2)依据前款规定的进入者,须携带证明其身份的证件。(3)在第1款的情况下,渔港修建事业的实施者须立即补偿因同款进入或使用所产生的损害,或支付相当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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