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环境日益改善
现代租赁的出现,对租赁案件审理中的法律依据、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对经营现代租赁业务的企业的监管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这一变化的需要,许多国家、特别是现代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现代租赁中的业务人员,都对这一变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这些成果中,较具国际影响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而关于现代租赁的税收方面的规定,由于各国的经济背景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关于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认定。现代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就是融资租赁。所以,关于融资租赁交易法律性质的认定一直是各国融资租赁界学者关注和争论的中心。虽然到目前为止,不同国家的理论界关于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各国理论界已形成一些共识。从1977年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简称Unidroit),就组织有关国家的政府官员及专家成立了研究小组,在经过了近10年的对世界各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及各国在法律、金融、财政、税务及会计等方面对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的调查研究之后,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与现存各种典型交易相比较均有相异之处,因此不能归类于任何一种原有的典型契约。而应根据融资性租赁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承认其作为一种独立于既有典型契约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交易,需要由专门的法则加以保护,并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988年5月28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加拿大的渥太华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Leasing),并开放签字至1990年12月31日。公约已于1994年第一季度生效。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个别条款上还存在争议,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毕竟成为约束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唯一国际公约,并且也成为已经或准备颁布融资租赁法律的国家的法律范本。
2.关于融资租赁的国际会计准则。早在融资租赁产生之前,美国的会计界就已发现,长期租赁债务对承租企业财务报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其核心问题是,租金固定、期限很长的租赁业务,其未清偿的负债,及其他相关的事实是否必须在承租企业的财务报表上予以正式列示或加以说明。融资租赁产生并获大规模发展后,有关租赁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问题愈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引起热烈的讨论。因为,根据原有的会计原理,租入资产不属于自有资产而无需纳入其资产负债表。而这时讨论的重点集中在应将租赁资产纳入承租企业财务报表的理论依据及其应列示范围,衡量租赁对企业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影响时所面临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等方面的问题。
197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成为美国设定公认会计原则的权威机构。该委员会一经成立,继续会计界关于租赁会计的研究,将租赁会计列为重要课题,并于1976年颁布了其研究成果:FAS 13,取代了原有公认会计原则设定机构颁布的一切有关租赁的文件。此后10年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FAS 13做出了进一步的补充与修正。经过如此长期的论证,美国会计界终于通过了FAS 13,确认承租人应将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利益已基本上转移的资本性租赁予以资本化。
随后,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21号(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No.21,简称SSAP21),即英国的公认会计准则中关于传统租赁与现代租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特别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所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No:17,Leasing,以下简称IAS 17)等,都借鉴了美国会计界关于租赁会计的研究成果。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又为世界其他国家制定有关租赁会计规定提供了一个范本。